1概述 1.1定义 本章的信贷信息系统仅指对公信贷业务系统。对公信贷业务系统(下称“系统”)是我行以对公信贷资产业务信息管理为主要内容,以支持信贷业务放款操作为主线,面向全行信贷业务的应用操作系统。 1.2目的 (1)系统为全行信贷资产业务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不但为我行报表统计、流程控制、质量监测、综合分析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而且还满足了 人民银行、银监会、上市审计等外部机构的数据需要,为进一步实现 数据仓库的数据挖掘打下基础。 (2)系统与会计系统前、后台业务处理的无缝联接,流程化处理过程,为全行信贷业务流程的统一提供平台,为放款中心防范放款操作性风险 提供控制手段,为管理决策提供可靠及时的后台管理信息。 (3)系统提供行内其他业务管理部门的数据共享和接口,为全行后台信息管理一体化提供前提条件。如:与人民银行咨询登记系统接口,与行 内客户评级系统、资金定价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等。 1.3系统运行环境 系统在AS400主机上运行,严格与办公系统网络分离,用户通过终端微机登录AS400主机,进行信贷业务数据输入,实时查询及会计账务处理等日常工作过程。报表输出及历史数据查询则通过数据仓库来完成。 1.4用户管理 (1)信贷业务系统用户分为信贷用户和会计用户。总、分行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用户管理。总行信贷管理部、会计部、信息技术部负责总行用户的建立和维护;分行信贷管理部、会计部和信息技术负责本分行辖内用户的建立与维护。分行在保证本分行辖区内部用户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可制定用户管理的实施细则。 (2)信贷业务系统中用户岗位设置与实际工作岗位不一一对应,允许用户系统岗位与实际工作岗位不完全匹配,但其中放款交易操作的岗位用户仅限于经办放款业务操作的专人拥有,且放款操作岗位用户不得兼有审批额度加载的岗位权限。在系统中禁止信贷人员兼任会计用户的操作岗位,信贷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3)信贷业务系统用户必须妥善管理本人的操作号和密码,每次使用后及时退出系统。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用户登录操作。当用户调离岗位后,系统用户管理的负责人员应在系统中取消其用户岗位的操作权限。 1.5系统主要功能框架 (1)系统的主要功能: (a)、客户资料信息。 (b)、最高信用限额设定。 (c)、授信额度管理。 (d)、授信额度登记。 (e)、合同、协议信息。 (f)、放款及帐务处理。 (g)、贷后管理记录。 (h)、资产清分记录。 (i)、监测提示功能。 (j)、查询功能。 (k)、综合报表。 (2)系统所支持的业务范围: 本系统几乎涵盖了所有对公客户信贷业务品种,既包括信贷实有资产又包括表外资产业务;既包括贷款类、国际贸易融资类又包括票据类、委托贷款类业务;既包括人民币又包括外币信贷业务(涵盖离岸业务)。 具体业务品种包括: 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对公按揭、买方信贷、卖方信贷、法人帐户透支、自助贷款、国内贴现、同业贴现、承兑、国内保函、国内信用证、出口退税贷款、国内保理、国际保理、进口押汇、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进口代付、国际票据贴现、买入票据、国际保函、担保提货、国际信用证、福费廷、委托贷款等。 本系统具有增加新业务的扩展性,可根据实际业务创新发展的需要添加新的业务模块和处理功能。 2系统的主要功能 2.1客户资料信息 (1)主要内容 客户资料信息是系统中的基础部分,主要提供基本资料、经营资料、资信情况、主要企管人员名单、信用往来、银行帐户、其他关联关系、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录入和查询。系统可建立客户基本资料支持信贷统计分析,自动提取我行会计系统中企业名下的结算往来信息,自动提取本系统中企业名下在全行的信贷业务信息。 具体内容由“基本资料、经营资料、关联关系、企业成员、资信信息、信用往来、结算往来、财务报表、图文信息、家族成员”等内容构成。 (2)管理原则 (a)客户资料按照“谁贷款谁维护”的原则,由一个业务经办机构作为客户资料管理责任单位,独立地完成录入、更新信息的维护工作。当借款客户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发生业务时,则按照“属地管理,大额归属”原则,即由客户注册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经办机构同属客户注册所在地,则由业务金额较大的机构负责。 (b)凡是与我行发生信贷业务的新客户(包括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客户相关信息资料,必须在对公信贷业务系统中准确、完整地录入,其中“注册资料”、“经营资料”、“企管人员”等主要信息为必录信息项。 (c)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建立与内部客户评级工作同步开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评级和贷后检查的相关管理办法,在公司内部客户评级系统中录入。所有信贷业务(除全额质押类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类等低风险的业务外)均要在系统中录入审批贷款时所提交的企业财务报表,以及贷后检查中获得的半年和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关联关系”、“家族成员”信息的建立,按照《招商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2.2信用限额设定 信用限额可以针对一个企业单独设定,也可以针对一组企业集合设定。包括: (1)针对企业可做所有授信业务品种设定一揽子的最高限额。 (2)对某一出票人所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我行给予贴现的最高限额。 (3)对某一银行所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我行给予贴现的最高限额。 (4)对某一楼盘设定的最高按揭贷款限额。 2.3授信额度管理 授信额度可以由一个企业独立享用,也可以指定一组企业共用;可以只由一个业务品种使用,也可以由多个业务品种混合使用;可以只允许发生单一币种的业务,也可以允许发生多个业务币种的业务。 2.4授信额度登记 本系统对于信贷业务审批额度采取流程化方式在系统中进行额度登记,登记分为初登和加载。 (1)根据信贷业务申请调查报告,将借款申请的信贷业务中基本要素在本系统中进行初登,并按照一定流程管理进行复核加载的申请操作。 (2)根据信贷业务终审意见和系统设定的操作权限,对额度初登做复核,并加载本系统中,完成对审批额度的登记。 (3)审批额度加载的金额控制,由上级机构逐级预先设定最高的加载限额(授权)。授权只针对机构,不针对具体用户,一个机构内具有审批额度操作权限的用户均可在上级授权额度内独立完成加载操作。 (4)任何机构用户做了拒绝加载操作,不能再向上级申报额度复核加载。 (5)系统中只是对信贷审批结果的额度要素登记,不替代实际业务的纸面审批。各级用户只根据纸面审批的意见作为电脑审批额度的登记依据,同时记录纸面审批经办人及相关的审批要素信息。 (6)除国际、国内信用证、担保提货外,本系统的审批程序具有控制业务发放的功能,即只有当业务获得批准后,用户才能向会计发送放款指令,会计确认后产生实际帐务。担保提货、国际信用证业务也需在本系统中申请审批,国际结算系统据此发放业务,同时信贷系统滞后提取国际结算系统交易信息并在信贷系统生成相关业务,垫款前相关帐务不在信贷系统体现。国内信用证业务在企业银行系统操作,垫款前相关帐务亦不在信贷系统体现,但须在信贷系统进行登记,以便同一纳入额度管理。 2.5合同协议信息 在系统中记录借款合同、协议及担保合同的相关信息内容。信贷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文本签订后,即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借款和担保合同信息,将借款企业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编号、合同生效日、合同到期期、业务期限等核心要素登记到信贷业务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必须与实际业务合同、协议文本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2.6放款及帐务处理 由信贷用户发送放款交易通知,经会计确认后,系统自动完成相应的帐务处理。业务发放后,贷款业务利息收取、到期还款由系统自动进行本利的扣款处理。 资产类业务(除贴现类)的提前还款、或有资产类业务(除承兑)的垫款、或有资产资产业务(除国际信用证、担保提货)撤消等后续处理,需由信贷用户向会计发送交易通知,经会计确认后,产生相应的帐务处理。 2.7贷后管理记录 本系统可接受贷后管理资料的输入,包括对业务款项的用途检查、对企业的贷后检查、认定呆帐贷款、押品价值再评估等方面。 2.8资产清分记录 在本系统中记录每笔信贷业务分类的等级,并可将分类级别等相关信息报送给上级机构查询、统计、监督。 2.9监测提示功能 本系统实时监控多头贷款、区间内多次放款、互保和循环保、重复抵(质)押、不良户再发生业务、首笔业务等情况,在额度初登及加载环节中及时提示给用户。同时,用户也可以事后再集中查询这些监测内容。 2.10查询功能 本系统的主机-微机组合体系提供企业、额度、业务、押品、帐务交易等基础明细信息的多种方式的查询。 本系统的数据仓库提供各种加工后明细信息的查询。 2.11综合报表 本系统按照关键字段的多维不同组合,定期自动生成各类业务余额、累计发放、累计收回、欠息、不良资产等的统计报表,满足行内、外关于统计报表的需求,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更改或添加报表。 3安全管理 (1)各级行系统用户必须严格按照系统用户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2)信贷业务系统的软件所有权属于招商银行。系统安装、使用应符合总行有关规定,不得安装及对外演示系统。系统用户手册为行内资料,不得向行外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3)任何机构和部门的人员,通过信贷业务系统查询获取的数据,不得随意向行外披露。行外各级审计部门不得直接登录系统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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