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名易软件-系统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重点解析]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要很好地体会。其重点就在于理解可以这个词的含义。可以不同于必须,是可供选择的,而不是必然要选择的。也就是说,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罚款也可,不罚款也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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