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文章来自房地产e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利益和学校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统一;(二)坚持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后,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二)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者;
(三)已受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好离校手续。逾
期不办理的,将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予以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应受处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成立或参加非法政治性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非法宗教组织或活动的,或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参加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制作、贩卖、出租或者传播含有淫秽、邪教等内容的图画书刊、音像制品、音频、视频、数据电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制作、张贴、出版、复制、传播各种非法宣传品(含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殴打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应负责任与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打架斗殴或挑起事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他人打架、聚众斗殴,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打人者
1.致他人轻微伤,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并故意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者
在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后,知情者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私自收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腐蚀、放射、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管理规定按《Z师范大学关于对学生计算机网络安全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旷课,给予下列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研究生旷课按《Z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的,视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偷窃、撕割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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