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企业用集体财产作抵押时,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书面证明;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
(三)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应有租赁经营企业同意的书面证明之外,还应当由承租经营企业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若抵押人以其在按份共有的财产中的份额提供抵押的,须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五)以进口财产作抵押物的,需有商检部门出具的有关型号、商标、制造国家、新旧程度、质量、价值等内容的鉴定证书;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证明、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
(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要求抵押人出具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抵押的证明,名易软件觉得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八)抵押物出租的,应当确保租金优先偿还我行信用业务债权;若抵押物系以租代售,并且出租期限长于五年以上的,我行不接受以该抵押物提供的担保。
第九条抵押担保的担保审查,应注意下存在法律性或合规性瑕疵的情形: (一)公司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二)上市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的抵押担保;
(三)国家机关和医院、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及其个人提供的抵押担保;
(四)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担保时未得到有效授权或授权不完整,且足以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
(五)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与所担保的债权不相匹配的;
(六)抵押方式的设定中有关法定或约定的手续未办理或存在明显瑕疵,且足以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
(七)抵押合同或主合同的填写、签署或补正存在歧义,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效力或担保权的实现的。
第三十条我行应当根据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规定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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