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标后,标书遭质疑,是否受理的问题,各地看法不一。
受理这种观点的理论支持是,由于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有先后,在等标期内供应商都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所以,很有可能在开标时或者开标后,供应商质疑仍在法定期间内,仍有权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因已经开标而拒绝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
江苏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尹存月就是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当记者问到此时接受质疑是否会拖延采购时间时,尹存月认为,除采购中心确实发现实质性问题,不停止评标会造成损失之外,评标应该继续进行,这同时能够防止无效质疑造成无谓的时间浪费。
不受理广东省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吴国伟认为:不该受理,是法律规定不予受理。吴国伟解释,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1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同时第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这三条规定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互相制约的。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同时满足这三条规定。再加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不少于二十天的大前提,那么,留给供应商质疑的时间只能是从发布招标公告开始到投标截止日五天前的时间。因此,开标时已完全超出了供应商质疑有效期,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先杰与吴国伟看法大致相同,但是他认为供应商质疑的截止日期只需满足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即开标日)的前三天就可以。因为既然必须满足开标前十五天不能更改招标文件内容的规定,可以在最后三天内作出顺延十五天开标的决定。
见招拆招 事实上许多采购中心已经展开行动、见招拆招了。招数主要集中在下列两种方式。
开会型在标书中约定一个质疑时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坐下来聊一聊、议一议,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佛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采取这种方式,在标书中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悉数参加咨询会,咨询会一般在开始发布招标公告即发售标书之后的3到5日。供应商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一经接受,采购中心立即当场修改标书。如果供应商不参加咨询会,或者在咨询会上不提出质疑,视为放弃质疑的权利,但对已修改条款要配合确认。同时,为了给供应商充分的准备时间,佛山市在编制标书的同时就在网上刊登项目预告,征询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并接受供应商登记。
技巧型另一种较具代表性的方法是采购中心在时间设定上运用技巧,即出售标书的截止时间不宜太接近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福建省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是这么操作的。南平市采购中心招标部经理陈启昌认为,既然法律没有对出售标书的截止时间进行规定,采购中心完全可以对此进行限定。例如,某次开标日期为20号,那么就可规定标书只出售到3号,这样就把供应商可能提出质疑的时间控制在20天中的前10天。这样,既有利于完善招标文件,又可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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