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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招标基础知识《经济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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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一、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只有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具法律约束力,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也会因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无效,不仅不受法律的保护,还应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是:第一,经济合同中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无高低之分,不允许以大欺小,以上压下。第二,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在各自充分表达了意见,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不允许任何一方违背对方意志,而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 订立经济合同的程序,是当事人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在实际经济往来中,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主要步骤: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经济合同的提议,也可称为订约提议,其中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要约发向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应明确表示以要约内容订立经济合同的意思或愿望; 2)要约的内容应具体、肯定,是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应送达受要约人。 4)要约应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效力是指要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要约生效后,对受要约人来说,只是取得承诺的资格,并没有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不为承诺,只是使合同不能成立,此外不负任何责任。而对要约人来说,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并负有与对方订立经济合同的义务;若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时,不得以该特定物为标的同时向第三人发出相同的要约,或与第三人订立经济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要约的这一效力,即是要约的拘束力。 (3)要约的不生效的效力终止。要约发出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终止其效力, 1)要约被撤回。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以比要约更快捷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使得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即不发生效力。这就是要约被撤回。 2)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一旦作出不受或不完全撤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被拒绝,这时要约的效力终止。3)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约规定有效期限的,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要约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要约失效。所谓合理期限,包括函、电往返和受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所需的时间。 4)其他情况。如要约人是公民时,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要约人是法人时,要约人被撤销等,要约也会失去效力。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也可称为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 (1)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应完全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送达要约人。 (2)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效力是指承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在于合同成立,订立合同的阶段结束。如果国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合同必须经过鉴证、公证或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则履行有关手续后,合同方为成立。 (3)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承诺 1)承诺被撤回。承诺在生效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迟到。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时,称为承诺迟到,不发生效力。 上述要约和承诺过程,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程序,在实践中,通过竞争方式订立经济合同也较为常见,包括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三、经济合同的内容和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程序,在实践中,通过竞争方式订立经济合同也较为常见,包括招标方式和拍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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