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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公司商业保险(简称“保险”)管理活动,识别、控制、防范和转嫁工程建设与生产经营风险。

        2  适用范围

        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

        3.3  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有效适用期内的其他相关法规文件。

        3.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保险管理办法》(FC-01-11),总公司。

        3.5《山东海化集团保险管理办法》,海油鲁海化字[2012]170号。

        4释义

        4.1  总公司par

        指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2  事业部

        指中海石油炼化与销售事业部

        4.3  集团

        指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4.4  公司

        指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4.5  所属单位

        指山东海化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所属单位。

        5  保险管理规定

        5.1  保险管理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策略、保险方案制定、保险安排、出险索赔、与保险人的关系及其它保险活动的管理,以及与上述保险管理活动相关风险的有效控制等。

        5.2  公司保险实行集中管理,由公司企财部根据集团财务部统一制定的保险方

        案,安排各单位的保险,组织保险策划、投保、索赔及保险后续服务,所属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公司与集团开展工作。

        5.3  除机动车辆保险及集团批准由公司自行安排的零星保险项目外,其余保险一律由企财部报集团统一安排。

        5.4  各所属单位对需要控制和转嫁风险的资产应足额投保。

        5.5各所属单位在投保项目尚未与保险公司签暑保单前,不得进行开工建设和投产营运。

        5.6  公司在编制年度保险预算和建造项目预算时,应提前征求集团财务部的意见。

        5.7  公司对于出现的保险相关事项,应根据公司章程和集团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董事会、股东、集团报告保险事项。

        6  职责分工

        6.1  公司企财部

        a)贯彻、执行国家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

        b)依据国家的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的保险管理制度制定公司保险

        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保险管理体系;

        c)贯彻、执行集团公司集中保险管理的政策;

        d)组织开展公司各所属单位与保险相关的风险评估及绩效评价;

        e)指导各所属单位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

        )向各所属单位提出保险建议和保险安排;

        g)协调各所属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处理公司的保险事项;

        h)统计、分析公司的保险信息,为公司管理提供保险信息支持;

        i)接受集团公司的保险指导、监督和检查;

        j)为各所属单位提供保险咨询、出险索赔服务,指导、监督、检查各所属单位的保险工作;

        k)统计整理保险资料,妥善保管保险档案。

        6.2  所属单位

        a)贯彻、执行国家的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保险管理制度;

        b)按照公司有关保险制度和程序要求,配合公司开展的与保险相关的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

        c)根据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情况制定本单位与保险相关的风险控制策略;

        d)根据公司保险集中管理的要求,按公司统一安排的保险组织保险投保;

        e)按照公司有关保险制度和程序要求,办理保险事故出险索赔;

        f)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报告本单位的重大保险事项;

        g)接受公司的保险指导、监督和检查;

        h)提出对本管理办法实施的反馈意见及修改建议。

        7  风险控制

        7.1  主要应对的风险

        7.1.1  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通过保险可以转移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人身伤亡和法律责任等风险。产生这些风险的经营活动包括生产设施和装备、建造施工项目、雇佣员工、经营承包合同约定对合同方的违约行为和生产经营活动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等。

        7.1.2  风险评估不合理的风险,指不能正确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对风险损失程度和对经营危害程度没有正确评估以及遗漏等。

        7.1.3  风险财务处理策略制定不合理的风险,指不能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做出合理的财务处理策略,包括风险自留的种类和金额不合理、运用自保的种类和金额不合理、保险转嫁的种类和金额不合理等。

        7.1.4  保险安排不及时的风险,指保险安排生效时间晚于风险的存在时间。

        7.2  风险控制原则

        7.2.1  各所属单位组织本单位的生产设施和装备、施工建造项目、雇佣员工、重大合同等行为和事项,分析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面临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雇员人身伤害和违约、侵权法律责任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严重性,并对其相应承受各类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

        7.2.2  保险绩效评价重点分析评价保险保障是否与本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相适应。由公司企财部组织对各所属单位开展风险应对型保险绩效评价,充分分析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风险自留及转嫁策略,保证长期稳定的保险策略和风险成本,主动应对风险,提高保险效率。

        7.2.3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雇员人身伤害和法律责任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安排保险,保证保险生效时间早于风险发生时间。

        7.3  各所属单位应积极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转嫁工程建设、施工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8保险管理范围

        公司适用的保险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中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共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以及工程建设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延迟完工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

        9  风险识别与评估

        9.1  各所属单位应定期开展风险识别,由生产、工程、安全、供应、销售等部门针对生产设施和设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外部环境、雇员状况以及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环节负责查找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有效识别工程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风险。

        9.2  各所属单位每年10月份对工程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的风险识别做出专项分析,作为本单位风险评估的依据,并将风险识别分析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公司企财部。

        9.3  公司企财部牵头组织各所属单位对生产设施和装备、工程建设(施工)项目、雇佣员工、重大合同等行为和事项进行评估,分析经营活动可能面临的物质损失、费用损失、雇员人身伤害和违约、侵权法律责任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严重性,并对其相应承受各类风险的能力进行评估。

        9.4 公司企财部组织各所属单位研究制定合理的风险处理策略。针对各类风险发生频率和发生损失后对各所属单位财务状况影响情况,制定符合各所属单位单独或配合使用风险自留、保险转嫁的策略。

        10  保险投保管理

        10.1  各所属单位应根据现有保险项目、下年度预计新投产项目、新开工项目等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公司企财部报送下年度的保险计划及投保资料,企财部汇总报领导审核后上报集团财务部。

        10.2  各所属单位在现有保险到期或新项目投保前30天将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保险投保资料,并填写《投保审批单》报公司企财部,由公司企财部一并报集团财务部,按投保审批流程批准后执行。

        10.3 投保审批流程

        各所属单位保险管理人员填写投保审批单—> 各所属单位单位负责人审核

        —>企财部审核—>公司单位负责人审核—>  集团财务部税收保险科—> 集团财务部经理—> 集团分管领导

        10.4 车辆保险,按集团公司规定实施询价、招标、议标、评价,选择投保。党政办公室应按月向集团公司党政办公室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统计资料。

        11  保险索赔管理

        11.1  保险标的出险后,现场人员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施救措施,防范损失扩大,做好出险现场的保护和取证(拍照和录相等)。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部室并于8小时内书面通知公司保险管理人员。

        11.2  公司保险管理人员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按要求编制《出险通知书》报告企财部,由企财部上报集团财务部。

        11.3  公司应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索赔相关的资料数据,并解释有关技术问题,协调索赔中出现的问题,向保险公司提供的索赔资料,必须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对于重要的证据、附件,应由相关人员(当事人、目击者、提供人、整理人等)签字确认。

        11.4  如果发生的事故牵扯到第三者,公司应在追偿有效期内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索赔照会;若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则代位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公司应协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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