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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国内P2P网贷监管道路上的六大步伐
网贷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平台跑路、刚性兑付、去担保化等许多问题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争议。监管问题成为网贷行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业内呼吁监管政策尽早落地,给P2P行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发展至今,监管政策尚未真正落地,但监管的面纱在慢慢掀开。根据网上公开的资料,小编为大家梳理了2014年至今在监管思路上的六个主要事件。

一、四条红线

2014年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表示,银监会已启动P2P监管细则的研究工作。

刘张君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五条导向

2014年8月,银监会高层提出P2P监管五条导向:

一、明确信息中介定位,二、实行独立的第三方托管,三、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四、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五、鼓励行业自律的规范。

三、六大原则

8月,银监会高层提出P2P发展六大原则,

一、P2P信息机构网上的中介平台;

二、P2P公司的设立要有一定的门槛,且一定要实缴资本;

三、纯粹的信息中介,不经手借贷双方的钱;

四、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该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限制和一定的规模;

五、对P2P人才的专业人才需要有明确的要求;

六、要打击那些假冒P2P。

四、十大原则

9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会议上作主题演讲,他提出P2P网贷行业监管有十大原则:

1.P2P的发展要坚持业务本质,不得建资金池;

2.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3.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4.P2P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5.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

6.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7.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8.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既要披露自身和运营信息,也要进行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9.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10.坚持小额化、普惠金融、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坚持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五、五条监管思路

11月,银监会高层透露出互联网金融五条监管思路:

1、在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的设计上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

2、加强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协同监管,防止监管套利;

3、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

4、需要监管部门与从业机构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

5、坚守业务底线,合规经营,谨慎经营。

六、设立普惠金融部

2015年1月20日下午,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将原有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3个部门,包括22个行政职能机构及1个事业单位。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贷行业纳入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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