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政府施政行为的体现,其有效开展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有着重要的作用。有效预防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可以归纳为设置三道防线:即从源头、过程和事后进行预防控制。源头防线构筑法律体系,严格制度执行,使政府采购的相关利益人了解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过程防线控制政府采购的各个关键环节,通过制度设计,使各相关利益人在各个环节相互制约,从而无法随意改变采购过程和行为。事后防线建立投诉质疑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使受害人敢于申诉,并且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使举报人能够得到保护和奖励。
建立和完善制度体系。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制度框架已初步构建,有力打击了政府采购环节中的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形式多样的腐败行为。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采购规模的快速扩大,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还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犯罪行为的配套法规没有建立;二是现有的法规也遇到急需规范和解决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
因此,一方面要尽快推动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防止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的配套制度。另一方面要尽快完善政府采购自身的法规制度。如:虽然已经实施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办法》,但对备选投标方案的提交情形以及备选方案的评审标准没有规定,这使得在实际工作中易出现漏洞和舞弊行为,所以,应尽快完善、出台、修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政府采购领域防治犯罪行为的运行机制。要建立对社会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有效的评审专家管理机制,建立对采购人的约束机制和采购方式选择应用的行政审查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评标方法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和备案管理。完善质疑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加大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对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要从职务犯罪行为多发易发的重点领域入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拓宽案件来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运用各种途径和手段深入挖掘案件线索,严肃查办行贿、受贿和索贿案件,切不可搁置一旁。在查处案件的同时,深入剖析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分析案件发生的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预防腐败再度发生。
建立政府采购黑名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通过采购项目跟踪回访和市场暗访调查,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买标、卖标、串标、霸标等问题,一经查实,对参与违法违规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和具有商业贿赂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中标供应商,要将其列入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黑名单,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按其情节轻重对其作出降低其信誉等级,二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性规定。
构建防治政府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构建以财政部门监督为主,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监督为辅,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网络监督为补充的监督体系,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以监察部门为例,应重点监督政府采购和公职人员的行为,重点检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完整性;检查政府采购目录编制的合理性;检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检查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分设情况;监督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及招标后续采购活动情况;及时纠正招标采购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监督评标过程中废标的处理情况;依法处理参与违法事件人员,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依法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
从思想上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要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充分运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犯罪行为的方针政策,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干部培训等方式,进行遵守党纪政纪、严明法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教育。
提高政府采购电子化信息管理水平。积极利用信息手段,实施政府采购在线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公平。
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在规范预算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止公共资金滥用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在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我们有理由期待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阳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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