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一些代理机构为了讨好采购人,会通过招标文件的一些特殊规定,鼓励投标人提供更高标准的产品。如在电脑采购中,采购人对显示器的要求是19英寸。有代理机构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时将给予1%~5%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开标时,有提供的是21英寸的显示器,得到2%的价格扣除。最终,因为这2%的价格扣除而如愿中标了。
个别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是否应给予优惠呢?部分专家认为,是否优惠应根据采购人的具体需求确定。如果采购人的需求是越优越好,那么,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可以予以一定幅度的优惠。但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规定具体的优惠条件和优惠范围。
盲目地给予优惠,可能会出现两个弊端,一方面是加大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采购结果与实际需求不符。一位业内专家举了一个例子:某代理机构在一次电梯采购中规定,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给予1%~3%的价格扣除。最终,一投标人因提供了更大型号的电梯得到优惠而中标了。但在安装时终因型号过大而无法入笼。
也有业界专家认为,根据招标惯例,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宜给予评标优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作为投标门槛,也不宜列为加分因素。因此,在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时,最好以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为依据。
低价不一定中标须事先明确 为避免供应商质疑,很多代理机构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价不作为中标的保证。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时,中标人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第一、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二,经评审投标价格为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如果中标价低于成本价,中标人为了能继续盈利,可能会在履约质量上动脑筋。此时,采购质量可能因此受到影响。
黑龙江省一名评标专家表示,尽管最低评标价法有着操作简易等优点,但由于满足基本要求后价格因素占绝对优势,因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采购人的需求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全面地体现,投标人的竞争力也很难通过投标文件充分体现。因此,最低评标价法缺乏普遍适用性。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进行了明确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在许多从业人员看来,汽车、电脑、、等的招标,就适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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