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合同条款及格式应明确合同项目情况、供货的内容范围与要求、招标人与中标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货物采购合同标的物不同,合同订立方式不同,合同文件的组成详略不一,但下列条款都是构成货物买卖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订合同的代理人姓名、职务;
2)合同标的内容范围、价格,标的数量;
3)货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
4)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方式,包装、运输、保险,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6)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7)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复杂的、执行周期较长的货物采购合同,一般需将上述条款进一步细化,增加技术服务及联络、合同变更及修改、不可抗力、税、履约保证金、转让与分包、违约终止合同、破产终止合同、保密、责任的限定等条款,并将合同形式体现为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等内容。
目前还没有货物采购的标准合同范本。下面以《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所附进口采购合同为例,介绍货物合同部分重要的通用条款,其中涉及国际贸易的合同条款如进口检验、对外支付、国际运输等条款均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进口货物独有的条款:
1)定义。此部分对合同中重要的概念和用词作出界定,一方面明确含义,另一方面便于在合同中引用。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他材料。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
2)装运条件。此处需要具体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装运地、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如果是CIF/CIP合同: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承运的船只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目的港/项目现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3)付款。此处需写明付款的进度和时间,付款的方式,付款所需要的单据等等内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可选择的付款方式较多,包括信用证、电汇以及银行托收等等,国内招标一般不会使用信用证付款,需要注意的是付款和交货条件的一致性。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4)保证。此条款是要求卖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作出承诺,并约定了质保期时间、责任和质保期内缺陷处理的方法等事项。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蹿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专用条款),以先发生的为准。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标准。此条款是对货物所符合的标准作出约定,包括计量单位和技术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计量单位一般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关于技术标准,一般国内使用国内标准,国际招标也有可能使用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交货和单据。本条款中需要详细规定交货的细节,包括单据的交接,特别是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单据交接对于报关、提货非常重要,一定要考虑周全。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规定。EXW、FOB、FCA、CIF、CIP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7)检验和测试。本条款详细规定交货的检验和测试等事项,对于进口货物要特别注意检验检疫方面的内容。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桫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付银行文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货物运抵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90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本条款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知识产权。本条款将约定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和服务不会引起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9)关税和其他税。本条款中将明确规定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税负负担的责任,在国际贸易中尤其需要规定明确和完整。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境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境内卖方负担。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外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境外卖方征收的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境外卖方负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0)合同生效。本条款将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对于机电产品国际贸易一般要求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政府贷款的还要遵从其相关规定。对于国内贸易,一般为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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