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政府采购监管人员反映也曾遇到过类似的投诉,代理机构表示自己已向供应商发答复函是事实,不能仅凭供应商一句没收到就证明代理机构不规范。面对如此有争议的投诉案例,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处理时关键的切入点是什么呢?
山西省财政厅政府处副处长刘国宏认为:既然采购代理机构成了被投诉对象,就应该举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已在有效期内向供应商发过答复函。比如,如果是传真至供应商的,不仅要拿出答复函的原件,还要拿出供应商发回的‘收到确认书’。若能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那就是供应商有图谋;反之,则是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
从这个角度讲,证据最能解决有争议的问题,也能促使监管部门做出正确的投诉处理决定。
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侯梦军提到,代理机构有没有发给供应商答复函,其实完全可以查出来,如果是用传真发的,只要核对一下电话记录,答案就知晓了。
协调处理促和谐 有人认为,本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不是很严重,问题不大,如果代理机构无法举证以证明自己无辜,原因或许只是自己工作中的疏忽,同时鉴于这个案例本身就有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监管部门处理的时候通常会根据情况协调处理,以使事情解决得比较圆满,达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刘国宏认为,监管部门在协调过程中可能不太好协调,但是秉着和谐原则,政府采购应该少点纷争,不管是供应商还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应该多从案例中吸取教训以更好改进,共同促使政府采购工作向着和谐方向发展。尤其是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因为工作大意疏忽导致成为被投诉对象,更应该从中找到自身的不足以改进,采用妥善的送达答复函的方式。
本着协调处理的初衷,不少监管部门在处理时多是督促代理机构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增强责任感,以避免同样的问题今后再次发生。
确认书不可少 在本案例中,代理机构有举证的义务。如果代理机构能拿出自己确实向供应商发过答复函的证明,问题就迎刃而解。事实上,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苦恼的是,自己能拿出的是答复函的原件,却拿不出确认供应商收到的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代理机构陷入被动。但从另外的角度讲,这也更能促使代理机构在今后的工作更加认真。
确认书很重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函给供应商时,尤其是在发质疑答复函时,一定要核实供应商是否收到。如收到,一定要让供应商发回已收到传真的‘签字确认书’。刘国宏提醒代理机构。的确,在代理机构发函给供应商,一定要谨慎,不能发过去也不确认供应商到底有没有收到答复函,就想当然地认为供应商肯定能收到。事实上,代理机构的这种想法和做法都体现着对工作的不认真,会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
短评 心态好才能走得远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活动时,要依法参与。诚如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侯梦军所说:供应商的心态要好,这样才能坦然面对采购活动中的得与失。供应商若用良好的心态参与政府采购,不仅能为自身的胜出增加筹码,也能够平静地接受规范操作下的采购结果,不至于在竞争中心态失衡。
比如,如果代理机构因为自己工作的疏忽,没有核实供应商是否收到答复函,而代理机构却又表明自己没有收到,这个案例中也不排除供应商在耍心眼,供应商可能的确收到了答复函,但是既然代理机构没有向自己核实传真是否已到,加上自身的落标事实让自己大为不爽,何不抓住这个漏洞去挑代理机构的毛病,让采购机构百口莫辩,有理说不清呢!或许能促使采购结果出现逆转!如果供应商是抱着这种心态参与政府采购,态度一开始就是错的,也注定自己不能在政府采购中走得更远。
为了使供应商能用一种积极正确的心态参与政府采购,陕西省一般会在政府采购招标现场提醒供应商:竞争非常激烈,但一个项目只能一个供应商中标,希望大家摆正心态,保持心态平和,只要实力足够强,肯定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胜出,一旦失利,就要从中找自身的原因,以使在今后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多点中标的机会。这种现场提醒的做法对促使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的确是一个不错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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