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时,不但需要法律依据,而且还需要科学依据。
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时,首先必须以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规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为此卫生部专门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60-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等标准规范,与GB50187-19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44一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12331-1990《有毒作业分级》、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11654~11666一1989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国经贸委安全[2000]189号《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及不同行业规定的职业卫生设计规定或规范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法律依据。承担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都必须熟悉相应的法规、规范、标准,坚持以法规为依据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还必须以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及有关建设项目的各类基础资料为科学、事实依据。在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时,开展的职业卫生调查包括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类比现场调查;针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现场调查,含生产过程的卫生学调查、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职业卫生三同时调查、职业卫生管理调查、现场监测、职业性健康调查。而建设项目的基础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有: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委托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试运行资料、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建设单位健康监护档案等。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性职业病危害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为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其余为一般职业病危害项目:
1.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的。
2.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作为分级根据的6项指标:急性毒性、致密性、容许浓度、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
3.可能产生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的。
4.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5.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与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一样,进行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小结:本讲内容全部为了解内容,对本讲内容大家有个基本的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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