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1)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说明资金尚未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问题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应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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