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入6月,又一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国家及地方性法规开始施行,这些法规对建筑领域特种工作人员、机械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电梯物业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安全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出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同时,规定还指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规定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起重机械必须“持证上岗”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该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规定明确,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等五类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职责。同时指出,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地方多项法规开始施行 北京出台法规明确电梯 6月1日起,《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该办法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救援、安全监察等方面做出规定。 办法要求,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应该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包括紧急对讲、照明、通风、轿厢开关等内容,并做好书面记录,否则将由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负责日常保养的单位还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如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未及时采取措施对被困人员进行抚慰和组织救援的,处5000元罚款。 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7类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重点安全监察。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所在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出台城市管理规定 在6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对于市容市貌、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天津市内的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建筑工地的围挡也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要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要保持12小时以上的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同时,规定还指出天津市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排水管道及时挖通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另外,在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方面,要求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街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要求无损坏、断亮,路灯亮化率达到100%。夜景灯光设施要与城市景观协调,采用节能、环保、绿色光源。开启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8%。 天津市住宅气源发展费执行新标准 从6月1日起,天津市住宅气源发展费将实行新标准,新标准规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含连体公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每建筑平方米20元交纳住宅气源发展费。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此外,非住宅建设项目和非民用单位(含个体经营户)需使用城市燃气设施,要求供气或增加供气量的,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用气量或申请新增用气量一次性交纳煤气增容费,其收费标准为天然气每立方米1500元。 湖北省对拒缴污水处理费行为最高处罚3万《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将在6月1日起以政府令的形式开始生效施行。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征,不得免缴。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可以处以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出台无障碍建设法规 6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第一部规范无障碍建设的政府规章。 办法对内蒙古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管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有:无障碍建设的要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职责、无障碍改造、无障碍建设研究、无障碍建设宣传、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法律责任等。该办法的服务对象设定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无障碍环境包括设施、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该方便行动不便者通行和使用,公共传媒应该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 哈尔滨市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将设无障碍设施 于6月20日开始施行的《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中对行人过街天桥及地下通道的管理及建设做出了多项人性化的规定。 办法要求,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新建地下商业街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数量应根据城市规划确定。 办法规定,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今后,新建地下商业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公共空间与经营空间分离等,保证24小时开放。有关部门应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昆明市出台农村住宅建设规章 6月1日起,《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农村住宅必须先规划后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在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的区域内,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农民建房时,须持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立项批准手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建设。 东莞市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机构代码 自6月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质检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要求,推广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该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间组织、驻粤机构和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申领、变更、年检、换证或注销时,应如实填写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上述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机构代码证书(副本)、IC卡或数字证书。 多项标准开始施行 6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小单元建筑幕墙》,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无负压给水设备》正式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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