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将项目建设管理任务交由专业化、常设性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公司而非项目使用单位承担,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为此,《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但从各地实践看,对“代建制”的认识和做法还存在较大差异。
代建机构应以常设性的事业单位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组建或选定,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组建常设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建设管理机构,如深圳市建设工务局,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其二,选择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具体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组建常设的事业性质的建管机构,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上海市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二是通过公开招标或招募方式选定代建单位,如北京市、重庆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这两种方式各有所长,我们认为第一种方式更为可取,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对于政府而言,需要组建常设性的代建机构,并追求规模化的项目建设管理绩效。
第二,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更适合充当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而通过第二种方式选定的代建机构均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经济实体,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益关系。第三,设立事业性质的建设管理单位,并由其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和集中统一建设项目,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工程发包方分散的问题。
从各地实践看,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地区(城市),绝大多数选择了组建常设性事业单位的方式。
按照“基本集中”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确定代建项目范围
常设性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应该与该机构的规模相协调。但从各地实践看,不同地区代建机构承接代建项目的范围差异较大,而且界定不是很准确,如深圳市工务局负责“除规划国土、交通、水务、公安、教育五个系统外政府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省直培训、接待、技术业务用房、公共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期间的组织管理。为充分发挥代建机构在人才及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政府投资水平,我们建议,按照“基本集中”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确定代建项目范围。
基本集中
原则上,公益性项目及以社会、环境效益为主的准公益性项目均应纳入代建范围。对于建设任务较重,且具有相应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有特殊要求的交通、水利、林业、国防、公安等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暂由相关部门继续承担建设管理职责,或设立项目法人,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其余项目,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市政工程、党政单位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科教文卫体等社会性基础设施,原则上均应纳入代建范围。
抓大放小
由于每年政府投资项目很多,且投资规模相差很大。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在我国还出于探索阶段。对于上述几个部门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代建范围的难度也可能很大,至少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支撑。有鉴于此,纳入代建范围的项目的投资或建设规模最好在一定限额以上(各地的限额可自行确定)。
按照“尽量全过程负责”的原则设定代建机构职责
借鉴国外设立代建机构的经验,总结国内一些地区的做法,我们认为,应该按照“尽量全过程负责”的原则,设定代建机构的职责,具体建议如下:
(1)参与或主持“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主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不包括单独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
(2)参与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根据项目使用单位对使用功能的要求,主持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3)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编制项目总预算(并报投资主管部门核定); (4)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委托监理、签订合同、质监登记、安监登记、开工报告报批和施工报建等施工准备工作; (5)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管,包括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部门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现场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和设计变更工作; (6)负责编制项目的结算、竣工决算并送审,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
代建机构人员规模要适度
发达国家和地区,代建机构的规模都比较庞大,如香港工务局,拥有约2万公务员;加拿大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共有1.4万公务员;再如,美国负责公共建筑建设和管理的联邦总务署,目前有1.4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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