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险等级 喷水强度 (Lmin.m2) 作用面积 (m2) 喷头工作压力 (MPa) 轻危险级 4
160
0.10
中危险级 I级 6 II级 8 严重危险级 I级 12 260 II级 1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同时9.1.3条谈到: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并给出了计算公式:。这两条都是黑体字,需强制执行。实际工程设计时,尤其是地下室、汽车库等无吊顶场所(或通透性吊顶场所),系统设计流量的计算结果差异很大: 1.1方案设计阶段 给水排水专业在方案设计阶段需确定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及泵房的占地面积等,而这阶段,结构专业并不需要确定梁的型式及截面(一般只确定竖向结构型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进行到初步设计阶段时,结构专业已能提供梁板柱的布置型式,给水排水专业得以根据具体的结构布置进行喷头布置和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划分和计算,问题随之而来了。对于象地下室、汽车库这类场所,直立型喷头的布置与梁的型式关系很大。规范7.1.1条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为黑体字,属强制性条文;而7.2节全部为宜类条款(条款前后约束不一致?这里暂且不予深究)。笔者也曾见过多家设计院出的喷淋图上有虚线表示(或灰度打印)结构梁布置,喷头基本上位于梁格中心(井字梁)或多个喷头均匀布置在大梁格范围,因喷头布置较密,按9.1.3条的要求计算出来的喷水量大大超过5.0.1条附表:据张永峰[2]先生对某汽车库梁距为6.0m、6.8m、8.4m计算结果,按作用面积法计算出的系统流量分别为25.3L()、31.9L、46.5L(按逐点法计算出的系统流量分别为35L、42L、58L),差别在1.18、1.50、2.18倍(与21.3L对比)。如此大的变化和差异,着实让设计人员感到迷茫,难道系统流量是由结构梁来决定的而非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来确定?这显然不合常理,违背了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的指导思想,与规范总则1.0.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思考 对有关文献[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表21969~1978年纽约8000座高层建筑4061次火灾中自动喷水系统奏效率分析表 喷头动作数1 2 3 4 5 6 7 8 9 奏效次数 2159 653 302 193 120 77 43 43 18 奏效率(%) 53.16 16.08 7.44 4.75 2.95 1.90 1.06 1.06 0.44 累计奏效率(%) 53.16 69.24 76.68 81.43 84.38 86.28 87.34 88.40 88.84 喷头动作数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奏效次数 25 13 20 9 15 11 9 6 6 奏效率(%) 0.62 0.32 0.49 0.22 0.37 0.27 0.22 0.15 0.15 累计奏效率(%) 89.46 89.78 90.27 90.49 90.86 91.13 91.35 91.50 91.65 喷头动作数 19 20 21~25 26~30 30 未计喷头动作数 未奏效次数 奏效次数 3 12 16 12 19 107 170 奏效率(%) 0.07 0.30 0.39 0.30 0.47 2.63 4.19(未奏效) 累计奏效率(% 91.72 92.02 92.41 92.71 93.18 95.81 100(闭合) 再来看看未奏效原因分析表[3](见表3):超过半数的不成功案例是因为供水阀门被关闭,这是现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表31969~1978年纽约8000座高层建筑4061次火灾中自动喷水系统未奏效原因分析表 原因
分析 阀门被
关闭 闪燃或 爆炸性 火灾 纵
火 只部分楼层设有系统 建筑物
缺点 暴露面
过大 贮水箱
放空 其它
原因 次数 88 26 12 12 10 8 3 11 百分比(%) 51.76 15.29 7.06 7.06 5.88 4.71 1.77 6.47 累计百分比(%) 51.76 67.05 74.11 81.17 87.05 91.76 93.53 100 附注:之所以选用技术远不如目前发达[1]的1969~1978年间的资料,是因为现代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最能说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超流量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不安全有效,经济合理性也差。90%的成功扑救火灾案例只开放了6个喷头,系统流量不到10L,如果选用21.3L(中危险II级)的喷淋泵,流量都超出了1倍以上,泄压阀非设置不可,而且要求泄压阀具有良好的性能,但系统一直处于超压工作状态,是否安全值得质疑。 回头再看看8.4m梁距[2]的喷头布置,每个大梁格内(8.4X8.4m)布置了4X4=16个喷头,显然是多了(正常的应是6~8个),喷水强度高达17.35Lmin.m2,比严重危险(II)级的喷水强度(16Lmin.m2)还要大(开发商不心痛吗?)。考虑梁的障碍而将梁两侧的喷头加密到1.6m左右,跳喷现象随之而来。超流量不安全、跳喷也不安全。多出的水池储量和大功率水泵、多出的喷头和管道除了能增加造价外,确实不能给我们一个高成功率的保证。 3结语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当今世界上公认的最为有效的自救灭火系统,其可靠性、经济性、奏效率应当是设计人员所追求和发扬光大的,也是规范制定人员的初衷。梁柱布置不应当成为确立系统流量的依据。规范9.1.3条的计算结果应受到5.0.1条的制约,当超出较多时,应予以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2.张永峰.对汽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一些看法.给水排水,2002,28(4):88~89 3.张永胜,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增刊,1997年12月修订版):2,232~233 4.张兆宪,等.低压洒水喷头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给水排水,2002,28(3):94~96
也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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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通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奏效率的分析,提出了无吊顶场所梁柱布置不应决定系统设计流量,指出了规范条文中的从属关系,对系统的可靠性、经济性有一定的帮助。关键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无吊顶场所梁柱布置奏效率 1设计流量的差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1](以下简称规范)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5.0.1条确定了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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