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编制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可能性
从以上规划实例可以看出,各个城市和规划编制单位均已认识到大环境对城市绿地系统构建的重要性,并结合城市特点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规划探索,对城市环境的改善和城市绿地的建设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成果中与市域相关的内容尚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而只是做了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中的一部分工作。这么说并不是否定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努力。在中国的现阶段,许多城市(恐怕还是大部分城市)还不具备编制这类规划的基本条件,主要是因为:
3.1.1 中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下,此类规划的主体(指规划编制的委托方、规划成果的实施者)不明确在地级市尤其是实行以市带县(或市)的城市,此类问题十分突出。例如笔者参与的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巩义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如果按照纲要要求,郑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市域范围应包括巩义市,但是郑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与巩义市的相关部门并无隶属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郑州方面不会要求规划成果涵盖巩义市绿地系统规划。而巩义方面为了指导城市绿地建设,必须独立编制本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况且市域内各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较城区更为复杂。众所周知,在我国,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此阶段的各专业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也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政的依据。那么,当一个规划与其实施主体发生错位时,该规划的可操作性及其实际意义还有多少呢?
3.1.2 编制该类规划的技术性基础(如市域的地形图、相关规划资料、大区域的现状调研等)不充分
从上述规划实例可以看出,与市域相关的内容基本上还是以规划原则为主,图纸均为示意图,与具体实施差距甚远。从参与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实事求是地说也只能做到这种程度。因为:第一,市域范围往往是市区范围的几十倍,如此大范围的现场调研,其工作量可想而知;第二,市域范围内各种用地隶属关系不同,各主管部门对于该类规划编制的理解和需求不同,因此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如市域地形图等)的获取难度可想而知;第三,市域范围内相关规划门类众多,由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一个专业规划来直面并协调各种规划,其力度可想而知;第四,鉴于以上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相应所需的规划编制费用和财政可能的投入也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如果上述状况不能改变,那么即使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含有市域的相关内容,也与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之名称不相符。因此,与其名不副实,最后有可能导致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的丧失,不如实事求是地重新思考和研究应该如何对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市域问题。
3.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涵盖大环境绿地的必要性
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不可能也不能回避市区周边大环境的问题。城市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城市规划不能就城区论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也不能就绿地论绿地,只有在城乡一体的基础上,城市绿地系统才能形成完整的构架,这已经是业内基本的共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这一城市绿地的基本功能的发挥仅仅依靠市区范围内的绿地是非常有限的,市区外围的自然山水等大环境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在编写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提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绿地的概念。虽然在该标准编制过程中这类绿地的命名根据各方意见几经调整,但对于增加这类绿地没有否定意见。由此也可以看出,市区外围绿地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形成合理的城市结构形态、满足城市居民现代生活的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多种功能已为人们所认识。因此,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提出对市区外围绿地的规划控制,以保证和引导城市各类绿地的良性持续发展是必要的。
3.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域问题应对方法的探讨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市区外围绿地规划编制的方法论研究包括规划范围、绿地分类、规划内容、规划深度、规划名称等等问题。
3.3.1 规划范围的探讨
首先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定位看,它是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因此它的研究对象应该也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空间层次有较强的对应关系。在中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制中,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结合得越紧密,其实施的力度就越大,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对待市域问题时,规划范围的确定应坚持城市规划区的概念,与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对应关系,既可以避免专项规划的各自为政,保证专项规划的实际意义;同时也能够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面向实际,而不是纸上谈兵。
3.3.2 绿地分类问题的探讨
从构建科学、合理、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的角度看,建立广义的城市绿地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而广义的城市绿地能否在行业内以及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内取得共识,关键是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如何认识。在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这个空间层次中,牵涉到的用地类型、归属部门、各种规划很多,因此绿地分类研究需要面临和协调的问题也很多,比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类更复杂,诸如林地、耕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等等,既有各自的归属部门,又有不同的规划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来讨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地分类问题是有法可依的。
3.2节中所述城市绿地分类标准提出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绿地,但没有细分。如果从规划范围上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对应,那么从用地分类上也可以适度采用对应的方式,如此将更方便于规划编制工作的展开和有利于规划的实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E类水域和其他用地即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非城市建设用地,其中,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种类均可以纳入广义的城市绿地。当然这只是一种思路,并非一种科学的分类方法,城市大环境绿地的分类还有待于在今后实际工作积累基础之上进行深入研究。
3.3.3 规划内容与深度的探讨
规划内容和深度与规划的定位是直接关联的,也是由规划的主要任务决定的。纲要编制说明中指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性质、发展目标、用地布局等规定,科学制定各类城市绿地的发展指标,合理安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建设和市域大环境绿化的空间布局,达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对于市域大环境绿化来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任务是解决空间布局问题。进而我们可以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面对城市大环境绿化时,其编制工作的重点内容是探讨和确定绿地布局结构,而且就目前基础研究的程度、工作条件的具备和已经编制完成的成果来说,这些内容和工作深度是编制单位能够胜任的。但由此带来的问题是:这样的规划内容和工作深度形成的规划成果是不是真正完整意义上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
4结论与建议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必须应对城市大环境绿化建设的需要,提高规划水平。
(2)目前尚不具备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编制完成真正意义上市域绿地系统规划的某些基本条件。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应与总体规划建立较强的对应关系,在规划范围、规划内容、规划深度等技术层面上更多地利用和借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达到专业上的深化。
(4)将纲要提出的市域绿地系统规划作为专项研究课题,从区域规划的层面上,从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土地利用、多方协调等多角度,探讨其规划定位、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内容等基本问题,使之具有实质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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