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系统验收13.2.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3.2.2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工程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
13.2.3系统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3施工现场检查记录;
4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质量控制检查资料。
13.2.4系统供水水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室外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并应检查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容量,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2当采用天然水源作系统的供水水源时,其水量、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检查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设计资料观察检查。
13.2.5消防水泵房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13.2.6消防水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记;
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可靠,并保证全部水被有效利用。
3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低压压力开关、屋顶消防水箱消防水位等信号的功能均符合设计要求。
4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5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不应超过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45倍。
6对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启动稳压泵。
7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
8采用固定和移动流量计和压力表测试消防水泵的性能,水泵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采用仪表检测。
13.2.7稳压泵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3.2.8报警阀组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阀组的各组件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打开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放水阀,测试的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测试时,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不应小于0.05MPa,且距水力警铃3m远处警铃声声强不应小于70dB.
4打开手动试水阀或电磁阀时,雨淋阀组动作应可靠。
5控制阀均应锁定在常开位置;
6与空气压缩机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9管网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规范及设计要求。
2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4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5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容积不大于2900L时,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3min;
6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安装其他用途的支管或水龙头。
7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应符合本规范第5.1.8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本条7款抽查20%,且不得少于5处。其他全数抽查。
检查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13.2.10消火栓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的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火栓的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设计喷头数量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检查方法:对照图纸尺量检查。
13.2.11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用流量计、压力表和观察检查。
13.2.12系统流量、压力的验收,应通过系统流量压力检测装置进行放水试验,系统流量、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13系统应进行系统模拟灭火功能试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阀动作,水力警铃应鸣响。
2水流指示器动作,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压力开关动作,应启动消防水泵及与其联动的相关设备,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4电磁阀打开,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5消防水泵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6加速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7其他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启动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13.2.14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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