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新草案最大的亮点有两点:首先,明星代言广告需自己先试用;第二,对于虚假广告的界定范围。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就意味着,日后明星代言产品必须自己先试用。 另外,草案对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有了明确的界定。 草案明确,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虚假广告宣传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最强烈、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当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行为仍相当突出。2013年,全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从虚假广告行为涉及的领域看,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排在前三位,共占虚假广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 新规一发布,专家就开始对新规进行解读。 在2013年通报违法虚假医药广告打击情况时,中宣部副部长吴恒权曾提及这样一组监测数据: 吴恒权:在监测的82536条广告中,严重违法的广告达到3402条次,其中严重违法的医药广告1406条次,占41.33%。 在修改、完善现行广告法的呼声中,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成为重点之一。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介绍,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广告准则,其中又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为重中之重。 张茅: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对任何法律的修改,监管部门关注的是“怎么管”,老百姓更在乎的也许是“怎么罚”。张茅透露,修订草案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张茅:对发布虚假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对2年内有3次以上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规定相应的罚款额度。 在现行法律中,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发布者,罚款均定为广告费用的1至5倍;修订草案不仅将处罚下限提高至广告费用的3倍,同时规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变化,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表示认可。 吴景明:最低起罚点、无法计算的(罚款)增高了。这个和公众的“只要做了就罚你个倾家荡产”还有距离。太注重罚则也不一定能真正解决问题,真正虚假广告造成损失了,在赔偿上加强力度、作出明确规定,对违法虚假广告也能起到非常好的打击作用。 针对不时出现的明星代言问题广告,张茅介绍,广告法修订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回应社会追究明星违法代言责任的呼声。 张茅:增加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不同内容广告,修订草案也作出相应限制。草案明确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禁止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药学、医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对这一规定,吴景明评价为“与国际接轨”。 吴景明:这是各国的通例,烟草不能随便做广告。咱们修改法律应该对这种全世界都禁止的行为有所体现,是为了保护国民健康,这个规定的确是应该的。处方药也是这样,在广告里明确出来太应该了,即使对经营者造成一定损害,但是是从更大的保护全社会的利益来考虑的。 此外,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吴景明坦言,这一规定在执行时或将面临现实困难。 吴景明:这个的确很难,咱们消法有这个规定,就是表示拒绝的不得发送、未经同意的不得发送。消法生效以后,咱们手机垃圾短信少了,但是电话骚扰多了,推销理财产品,这种情况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说明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上是有问题的。希望广告法能做出相关的规定,在执法上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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