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豆芽”案持续争议中,福建芽农获刑10年,三大疑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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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名易软件小编“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在两次开庭,两次延期审理后,福建芽农全尚根案在争议中作出有罪判决。 名易软件小编“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在两次开庭,两次延期审理后,福建芽农全尚根案在争议中作出有罪判决。3月20日,全尚根的女儿全长梅收到来自福建闽侯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称,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量刑十年与销售额有关。但关于豆芽制发中所添加的“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包括科学家、法律人士早已提出不同看法——大量科学证据证明该物质安全,以添加该物定罪的依据不足。在过去几年里,因添加了“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全尚根只是又一例。但本案更为特殊,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办案人员并未在泡制豆芽的水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而凭借装有药剂的瓶子和口供就将全尚根起诉,这被辩护律师和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明显不足”。3月23日,全尚根的辩护律师蔡思斌告诉澎湃新闻,判决中,一审法院并未就“未检出6-苄基腺嘌呤”的质疑作出回应。“刑法打击的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行为,而对这种不构成任何危害性的行为也要打击,与刑法的目的相悖。”全长梅告诉记者,她决定上诉,律师将在3月27日向法院提交上诉状。检察长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澎湃新闻从2014年9月27日起持续报道“毒豆芽”事件。因对豆芽的属性和监管存在争执,使用“无根水”制发豆芽被认为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但并无科学证据证明,这两种物质有毒有害,相反大量证据证明其安全。“毒豆芽”事件的争议仍在升级,更多司法机关相关人士也加入质疑者的阵营。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须明确其法律适用。根据闽侯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全尚根于2014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全尚根是福建闽侯芽农,其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销往福州市永辉超市。2011年至2013年间,所售豆芽每年均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铅、亚硫酸盐等项目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检测值均在限值内,属达标。不过一审判决认为,前述检测只针对铅和亚硝酸盐检测,相关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可添加6-苄基腺嘌呤。针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豆芽制发不是食品生产活动及6-苄基腺嘌呤不属有毒有害物质”的辩护意见,判决书认为,“豆芽作为供人食用且有营养价值元素,属食品。”该判决援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认为“6-苄基腺嘌呤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质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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