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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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第十六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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