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单靠项目主办人的力量,无法筹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项目主办人也无力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且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满足不了上述项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创造出项目融资这一方式。其中,比较成熟的模式是BOT。 其实,在发达国家,BOT已经是一种常用的融资手段。英国的很多铁路项目都是采用这类融资模式建成的。其中最有名的是英法海峡隧道,包括两条7.3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1条4.5m直径的服务隧道,长50km。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由英国的海峡隧道集团、英国银行财团、英国承包商以及法国的France-Manehe公司、法国银行财团、法国承包商等十个单位组成了项目公司Eurotunnel。该公司于1987年与英国政府签定特许权协议,政府授予Euro鄄tunnel公司55年的特许期,55年后(2042年)隧道由政府收回。在特许权协议中,英国政府对项目公司提出了3项要求:(1)政府不对贷款作担保;(2)本项目由私人投资,用项目建成后的收入来支付项目公司的费用和债务;(3)项目公司必须持有20%的股票。 根据协议,项目总投资103亿美元。英国政府允许项目公司自由确定通行费,其收入的一半通过与国家铁路部门签订的铁路协议产生;其他收入来自通过隧道运载商业机动车辆的高速火车收费。英国政府保证,不允许在30年内建设第二个跨越海峡的连接通道。 20世纪末的十年,亚洲地区每年的基建项目标底高达1300亿美元。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引进BOT方式进行基础建设。BOT方式在中国出现已有十年有余,1984年,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和广东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资建设了沙角B电厂项目,是我国首家BOT基础项目,但在具体做法上并不规范。 1995年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是我国引进BOT方式的一个里程碑,为我国利用BOT方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广西来宾电厂B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总投资的25%即1.54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75%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我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1)BOT融资方式是无追索的或有限追索的,举债不计入国家外债,债务偿还只能靠项目的现金流量。 (2)承包商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 (3)名义上,承包商承担了项目全部风险,因此融资成本较高 (4)与传统方式相比,BOT融资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效率一般较高,因此,用户可以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 (5)BOT融资项目的收入一般是当地货币,若承包商来自国外,对宗主国来说,项目建成后将会有大量外汇流出。 (6)BOT融资项目不计入承包商的资产负债表,承包商不必暴露自身财务情况。 BOT融资方式的种类 BOT融资一般指BOOT融资(即建设—拥有—运营-转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BOOT融资方式产生了许多变形,因此,BOT融资方式是BOOT,BOO(建设-拥有-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OOS(建设-拥有-运营-出售),BT(建设-转让),OT(运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的总称。各种方式的应用取决于项目条件,如BOO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应用较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因此BOOT项目较多。从经济意义上说,各种方式区别不大。 BOT融资的含义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BOT融资的运作过程 BOT融资的运作有八个阶段,即项目的确定和拟定、招标、选标、开发、建设、运营和移交。 1.项目的确定和拟定。首先,必须确定一个具体项目是否必要,确认该项目采用BOT融资方式的可能性和好处。这项工作通常是通过政府规划来完成的。有关部门将查明在某一特定期限内,是否需要一个发电厂、一条道路、一座桥梁、一项城市运输系统或者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性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然后,政府将重点研究采用BOT融资方式满足该项目需要的可能性。有时,也会由项目单位确定一个项目,然后向政府提出项目设想。如果决定采用BOT方式,那么,下一步就要写一份邀请建议书,然后邀请投标者提交具体的设计、建设和融资方案。 2.招标。 3.挑选中标者。招标者对响应邀请建议书而提交的标书进行挑选,选出暂定中标人,评估标书的成员应该包括政府官员,技术、财务和法律顾问等。 4.项目开发。投标的联营集团中标后就可以作出更确定的承诺,组成项目公司或确定项目公司结构。如果尚未组成这样的公司,必须提供建设项目所需的股本金。同样,在招标者接受的基础上,发起人可以开始或再次与承包商和联系,争取对有关条件和价格作出更明确的承诺,这些承诺将进一步确定项目建设的成本。 5.项目建设。一旦进行财务交割,建设阶段即正式开始,当然,并不是所有特定项目都可以清清楚楚地分成这几个阶段。有些情况下,一些现场组装或开发,甚至某些初步建设可能先于财务交割。但是,项目的主要建筑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交货一般都是在财务交割后,那时才有资金支付这些费用。 6.项目运营。这个阶段持续到特许权协议期满,在这个阶段,项目公司直接或者通过与运营者缔结合同按照项目协定的标准和各项贷款协议及与投资者协定的条件来运营项目。在整个项目运营期间,应按照协定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保养。为了确保运营和保养按照协定要求进行,贷款人、投资者、政府都拥有对项目进行检查的权利。 7.项目的移交。特许经营权期满后向政府移交项目。一般说来,项目的设计应能使BOT发起人在特许经营期间还清项目债务并有一定利润。这样项目最后移交给政府时是无偿的移交,或者项目发起人象征性地得到一些政府补偿。政府在移交日应注意项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以便政府能够继续运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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