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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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中国承包商以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和优质的工程施工技术在国际建筑舞台崭露头角。但由于中国建筑企业涉及国际建筑工程项目的时间较短,在风险管理和方面往往略显不足,影响了最终的盈利,因此如何认识和避免风险对于从事国际建筑工程项目的中国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如何从法律角度来认识、减轻和避免风险作相关的介绍。 业主和承包商设计责任的分配 在国际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很多风险和争议都是与业主和承包商设计责任分配有关的。目前在不同的承包方式中存在着不同的设计责任的分配方法。但无论采用何种分配方法,一旦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就需要很清楚地明确由谁来对这一设计负责或由谁对设计所引起的后果负责。当工程设计出现问题时,承包商应当通过适当的方法减轻对设计缺陷负责的风险。 首先,对设计责任的分配要明确,这一点最为重要。 其次,达成一种合同安排,而使需要索赔的一以向一个合适的被告提出索赔。在一些国家,即使业主与设计方没有直接的合同管理,法律也允许业主直接向设计方索赔。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只有当索赔方与设计方存在合同关系时,索赔方才能直接向业主索赔。从这一意义上说,即使承包商就设计对业主承担了合同责任,如果承包商想将设计交由一个分包商或设计顾问来完成,那么从分包商或设计顾问处获得一份以业主为受益人的附加担保是十分有用的。因为这样可以使业主在索赔时多一种选择,并可能会鼓励业主在设计出问题的时候直接向设计方追究责任。特别是当交给承包商的设计是由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或其他方完成时,使用附加担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再次,寻求一个最能得到有效索赔的纠纷解决方式,如规定多边仲裁程序及加入允许将向分包商的索赔并入业主向总包商索赔仲裁程序之中的特殊规定等。 业主的参与 业主及其顾问在承包商执行工程的过程中对承包商进行干预也是承包商时常抱怨的问题。在很多合同中,业主都想保留其在工程设计每一阶段提出意见的权利而不仅仅是最后的确认权。在具有固定价格性质的设计施工合同及EPC合同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是让人感到惊讶的。 但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业主和工程师的参与也是恰当的。因为业主和工程师之所以想参与工程的执行主要是为了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审核承包商负责编制的图纸,以确保图纸符合合同和业主的要求以及引入变更。因此作为承包商接受业主参与这一事实,并就业主参与规定合同程序,事先就参与进行计划并明确参与的定义是承包商减轻风险、避免争议的手段。 具体来说,合同双方应首先对业主或工程师的参与程度及方式达成一致,并以明确的条文在合同中加以规定。然后双方应就参与的含义达成一致,再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去履行,而不是试图使用诸如设计评议程序作为做出改变的手段。另外,把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期望值作为正式合同的附表,或作为独立的合同管理手册(此时合同中应当规定该独立手册具有合同效力)也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策。这样在合适的时候该附表或手册可以作为为合同方进行有效工程管理的指引。当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各方同意可以随时对手册中的程序进行修改。 设计适用性责任 设计适用性问题也是承包商在国际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遇到的常见的风险,特别在设计施工合同中,承包商往往将设计分包给设计分包商或设计顾问。 一般来说设计责任的标准是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应使用合理技术。在这种标准下,只要设计方使用了一个合格的设计方应当具有的技术并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义务,则即使设计未达到预期标准或不具有预期功能,该设计方也不一定要负责任。但是如果采用设计适用性责任,则情况就截然不同了。而在常见的设计施工合同中,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需对设计承担适用性责任。适用性本质上是为了保证设计具有预期功能。如果没有达到预期功能,做出保证的一方,不论其是否有过错或设计师是否在设计过程中使用了合理的技术,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都必须就此负责。很显然适用性责任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和要求。这个区别在设计施工合同中尤为重要。在设计施工类型的合同中,如果承包商所雇用的设计师仅仅承担使用合理技术并尽到合理谨慎的义务,则承包商本身就要对设计不符合适用性向业主负责。同时由于适用性是很难保证的,因此不论是设计方还是承包商购买的责任保险一般都排除“适用性”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在设计施工合同基础上,受雇于承包商的国际设计顾问很少会同意有关“适用性”的背靠背条款。 因此,承包商如果迫不得已一定要接受适用性条款,则应当尽可能对预期目的或预期功能做出准确定义以使承包商的风险降到最小。另外还应注意到合同中一些隐含的措辞往往会与“适用性”具有同样的效果而使承包商承担适用性责任。 赶工费用的补偿 大多数的承包商都碰到过由于业主原因而使工程延误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能认为其有权获得工期延长,但往往业主或工程师不同意或拒绝延长工期,并坚持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否则承包商将支付延迟违约金。承包商如果要按期完工,则必须赶工。但是业主或工程师很少会发出明确的赶工指示。 若碰到这样的情况,特别是当违约金数额巨大且合同又不允许承包商在完工前解决争议时,承包商往往面临两难的境地。从商业角度考虑,通常承包商除了赶工,并在以后把握机会对其赶工成本进行索赔而获得偿付外没有其他的选择。 这就涉及到承包商如何就赶工进行索赔的问题了。一般来说,就赶工进行索赔的关键在于证明赶工指示的存在,而这类赶工指示可能是通过某些情况来进行暗示的。比如根据FIDIC红皮书和银皮书的8.6条如果承包商遭受了因为非其原因引起的延误,并且工程师要求其提供一份修改的进度计划和工作计划时,工程师的要求和对修改的进度计划和工作计划的批准就可以认为构成赶工指示。 但如果工程师或业主没有要求提交修改的进度计划和工作计划,则承包商在决定赶工前应当采取一些步骤。 将业主或工程师的决定提交仲裁或者如果使用FIDIC红皮书或银皮书则交由争议审查团(DisputeAdjudicationBoard)审核。 如果合同规定在工程完工前不得对争议进行仲裁或不得采取争议解决的中间手段来解决争议,或者如迫于时间的压力等不合适,则承包商应当表明对工程师或业主决定的不同看法并保留在稍后阶段提交仲裁或通过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议。 不论是否被要求,承包商应当将赶工的计划通知工程师或业主。 通过要求业主或工程师参与制定过程,提出意见等方法,试图从工程师或业主处获得其对承包商修改的进度计划和工作计划的协议或批准。 上述步骤的目的在于让仲裁庭或法庭或争议审查团认为如果承包商因为没有获得明确赶工指示就无法获得赶工的费用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不能证明存在赶工通知或赶工指示,但可以证明该延误是由业主的违约引起,则索赔还是有希望的,因为可以说赶工实际上是为了减少承包商的损失,只是这一理由很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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