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施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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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是合法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权力提出对某一有关资格、财务、金钱等方面的正当的权力要求,是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融为一体的边缘科学,也可说是一门“艺术”。涉及到商贸、财会、法律、公共关系和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等诸多专业学科,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旅游、贸易、医疗、交通、商品买卖、房地产、房屋装修、工程建设等等。 在工程建设中施工索赔是经常发生的,其主要原因有: 1、设计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时代的到来,人们对生活、居住、工作等环境条件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各种各样的新工艺、新技术层出不穷,建设单位(业主)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资和精神需要,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功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完善,给设计出尽善尽美的施工图,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设计施工图时,难免出现如设计的施工图与现场实际施工在地质、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或是设计的图纸对规范要求、施工说明等表达不严明,对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表示不清楚或工程量错误等诸多方面的遗漏和缺陷,都会给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上带来不利的因素,而这诸多方面的问题,又只能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决,从而导致工程项目的建设费用发生变化,其中不可避免的产生如在工期、人工、材料等方面的索赔。 2、施工合同方面 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双方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各自履行的权力和义务的协议(合同文件),一般采用标准合同文本。虽然标准合同文本已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基本条件,但由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复杂性和施工工期以及自然环境、气候、周期长等因素的限制和意想不到的天灾人祸,加上用词的严密性不强等,都有可能使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不能充分考虑和明确各种因素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致使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出现这样那样的矛盾,例如在工程招标时,由于对工程施工的地质情况掌握不足或因时间紧迫,在工程招投标时根本无法了解清楚,工程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的也忽视这方面的因素或说明,由此可能导致如承包商在施工基础开挖土方时,发现劣质土或不能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的其它因素,需要进行处理才能满足基础的施工条件。又如,在签订施工合同时采用“足够深度,抹灰要平整,保温厚达到一定的标准”等不严明的词语,使工程在竣工时不能准确地进行验收和结算。从而引起因施工合同签订的疏忽和用词不严谨的施工索赔。 3、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 在施工过程也就是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如地震、台风、战争、叛乱、放射性污染、核危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风险以及在施工中出现流沙泥、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和地下文物或构筑物等等,都可能引起工程造价变化,引起施工索赔。 4、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经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生效,就是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施工中遵守的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或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但在实际履行中,往往因一些意见分歧和经济利益驱动人为因素,不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和目前“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工程承包竞争激烈,在工程招标时,承包商采取“低价夺标,索赔盈利”的策略,而业主却以低报价者中标,不考虑此中标价是否合理。但在具体施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不合理低标价引起的种种原因使建筑成本不断增加,合同的双方又不愿意承担义务或让步,致使工程项目不能按质按量如期交付使用,因而引起垫支、拖欠工程款、银行利息、工期、质量等原因的工程纠纷和施工索赔。 5、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管理模式变化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会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和数量,继而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如设备、材料不按工程项目施工和设计要求按时提供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和规格型号,工程就不能按业主或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因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如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总包方的工程款,总包方就不可能按合同约定给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分包方就不能如时给设备、材料供应商支付设备、材料购买费,这一系列的合同违约,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数量和工期,最终导致业主、总包方、分包方、设备材料供应商相互间的索赔。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复杂多变,使施工索赔变得复杂广泛。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和索赔的内容,施工索赔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索赔的当事人(施工合同是签订的当事人)即发包方(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按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分为:承包商与业主,承包商与分包人,分包人或承包商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索赔。若工程买有保险,承包商或业主与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索赔。 2、承包商对发包人(业主)的索赔和发包人(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一般称反索赔)。 3、工程索赔和费用索赔。 4、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 5、施工合同内索赔和施工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等等。 恪守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索赔是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但索赔并不是满天要价和任意赔偿,索赔是“边缘科学”,科学就是尊重客观规律,就是实事求是,按客观事实办事。因此,施工索赔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实际赔偿为原则,遵守时效性,超过双方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无权提出索赔要求。如在合同中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超过20天索赔事项自负。”这说明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0天内提出,超过20天提出索赔是无效的。 施工索赔是一项知识及技术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的机会,还要善于收集、整理与施工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如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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