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2.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依照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1]14号)第3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第六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12号) 第6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4.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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