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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设工程经济: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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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人的确认 1.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不同类型的建造合同判断其能否可靠估计的条件也不相同。(1)固定造价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判断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合同成本确定其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其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2.完工百分比法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分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确定建造(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2种方法:(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2)根据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术测量确定该方法是在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施工)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例如,某建筑业企业与水利局签订一项水下施工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测定后认定,已完成工作量占合同总工作量的80%.那么该建筑业企业可以此认定合同的完工进度为80%.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技术测量应由专业人员现场进行科学测定,而不是由建筑业企业自行随意测定。3.当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期完成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另一种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当期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人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即: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实际合同总收入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当期不能完成的建造(施工)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即: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X完工进度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是指累计完工进度。因此,建筑业企业在应用上述公式计算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时应区别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1)当年开工当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为零。(2)以前年度开工本年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直接运用上述计算公武计量和确认当期合同收入。(3)以前年度开工本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期计量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合同收入后的余额。(4)当年开工当年完工的建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期计量和确认的合同收入,等于该项合同的总收入。(二)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当建筑业企业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施工)合同的结果时,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合同成本能够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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