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1)依法占有2)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约定生效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征收决定)
2、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1055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赠与、抵押权
3)获得补偿的权利(退还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履约2)支付出让金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4)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义务)
1056了解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伤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采取方式:
l)请求确认权利(归属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和不动产)
2)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妨碍物权)
3)请求恢复原状(不动产和动产毁损)
5)请求损失赔偿(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注意判别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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