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估价目的的特殊性。 在房地产的基本事项中,估价目的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它各项基本事项旨受其制约。因此,在房地产抵押估价时,首先应知道估价目的。估价来源于对各种估价的需要,而估价结果就是要满足抵押贷款这一经济活动的需要,这个满足就体现在能确保债权的全部收回。从这可知,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是确定作为抵押的房地产的可担保价值,从而确定贷款额。
2、估计对象的合法性。
从估价目的出发,房地产抵押估价对象是抵押人为获得贷款而作的抵押的房地产,因此要求作为估价对象的房地产必须合法,即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是抵押人的合法拥有,产权的确无争议的,而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的物的设定范围,房地产评估机构才能进行评估。凡国家法律规定不得设为抵押的房地产自然不能作为抵押估价的对象。
3、抵押价格的内涵。
就权利状态而言,房地产抵押估价对象的权利状态是抵押权,因此房地产抵押估价所要得到的估价额,其价格类型为抵押权的价格。按照房地产价格的基本原理,一项房地产权利的价格是由该项权利能给其持有人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即当抵押人不能按约偿还债务时,抵押物经拍卖所得价款中实际可用于清偿抵押贷款债务的部分。这就使得抵押权价格内涵较为复杂。首先,抵押物的拍卖由于展示时间的限制,交易情况显然不同于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交易,其价格通常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所以可认为抵押物的拍卖价格是一种类似于企业破产的清算价格。其次,抵押房地产的拍卖价格,是抵押房地产的资产总额价格,它的价值实体包含两个部分: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抵押权是依据所有权来设定的。故而只能从抵押房地产的所有者权益部分得到清偿,因此抵押房地产的负债(如欠付的工程款)应从抵押房地产清算价格中扣除。
另外,抵押房地产的拍卖过程中要发生拍卖费用,须交纳税金,这些项目因不能用于清偿债务而应从拍卖价款中扣除。所以抵押权价格的内涵可表述为:抵押权价格=抵押物的清算价格。抵押物负债总额一税金一拍卖费用。
4、估价时点的确定。
房地产抵押估价的估价时点应为抵押权交割时点,这个时点通常不会距提出抵押估价要求的时点太远,所以一般情况下可以以估价人员对抵押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的时点为估价时点。
房地产抵押的清算价格对应于抵押房地产拍卖的时点,这一点如何来确定呢?一般的抵押贷款是一次性还款,贷款期一般在半年至三年的时间,这时可将拍卖时点定在贷款银行所要求的还款日上。从法律角度讲,在还款期内任何时候只要债务人不能按约还款,银行即可要求处分抵押物。在还款期的不同时点,拍卖价格不尽相同即使还款期内房地产抵押价格稳定不变,不同时点的拍卖价格折现为估价时点的价值也不同。以担保的目的而言,显然只能以还款期内预期变现价格现值最低值为担保依据。还款期内预期拍卖价格现值最低值可能出现的时点为两点,一是还款期内预期价格走势的最低点。二是还款期的终点(因其贴现期最长)在开发项目抵押贷款中,还款期的终点也通常是现实中银行要求处分抵押物的时点,因此实务操作中应取两点中现值较低的一点为拍卖时点。
抵押物负债总额对应的时点应为抵押交割的时点,这样才使交割时抵押权价格能客观反映房地产抵押的价值。如前所述,抵押权交割的时点即为估价时点,可以估价人员现场勘察时点为准。拍卖费用和有关税费都是发生在抵押房地产拍卖时点,一般这两种费用在抵押权交割时点与拍卖时点变动不会太大,故可直接采用抵押权交割时点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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