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借贷是在2006年由“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首创,将小额资金集中起来贷给有资金需求的人的一种商业模式。这种信贷模式可以说是一种线下对等信贷模式,随着互联网的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发展为线下线上并行,形成现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贷就是P2P借贷和网络借贷相结合的一种新型信贷形式,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借款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借款需求,投资者通过平台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获取利息,所有借款手续均通过网络平台实现。
由于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制环境和诚信体系比较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弥补了传统银行信贷模式的不足,具有门槛低、成本低、直接透明、交易便捷、风险分散等优点,迅速为大众所接受,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增值,借款人则可以方便快捷地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最早的P2P网贷Zopa(ZoneofPossibleAgreement)于2005年上线运营,目前每天的线上投资额200多万英镑。于2006年成立的Prosper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平台,拥有98万多会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发展和小额贷款需求的高速增长,国内的P2P网贷迅速兴起并快速发展,其信贷规模不断扩大,运行模式也各具特色。从运营模式上来看,P2P平台主要有以下几种:(1)综合服务模式,将线下及其他交易或数据资源搬到P2P平台上,如:阿里小贷、陆金所;(2)多对多模式,如宜信、人人贷,将债权和投资进行分割组合,一边吸收投资,一边发放贷款;(3)单纯交易平台,如:拍拍贷、红岭创投、168理财网,只作为交易和信息中介,不吸储不放贷,无抵押无担保或者由小贷公司或担保机构提供第三方担保,由于其他方式的运营风险较大,目前这种方式正在成为主流;(4)复合中介平台,一方面作为交易中介,一方面提供抵押审核、担保、债权转让等服务,如:玖信贷、陆金所等,不同的运营模式,其平台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不同,可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还有一类平台(如宜信)兼容上述两种以上运营模式,已经发展为综合性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
P2P网贷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在借贷方式上比较灵活,各家平台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利率在7-20%之间、期限在1-36个月之间的投资机会,还款方式也有按月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到期还本付息等方式可供选择,在投资者保障方面,主要采用个人资信认证评估、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平台保证、提取风险备用金、债权收购等方式。
2.P2P网贷的风险分析 2.1P2P网贷的风险因素 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当然具有一般民间借贷的风险因素,例如:对借款人缺乏专业资信能力评估、借款人财务情况恶化无力还贷等,P2P网贷因其自身的特性还会有一些特殊的风险,或者放大一般借贷的风险。
(1)P2P网贷的虚拟性。P2P网贷通过网络完成,监管难度很大,借款人的信息都是虚拟数据资料,简单的只是一系列代码,加大了欺诈和欠款不还的风险;转账行为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虽然方便快捷,但其虚拟隐蔽性也加大了资金安全风险,还使得洗钱分子可以脱离监管瞬间实现资金的非法转移。
(2)P2P网贷的跨地域性。线下的小额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同地域的亲戚朋友之问,对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借款人基于这种关系,出现困难时赖账的可能性也较小,即使出现坏账,投资人上门催收也比较容易。异地催收清偿是P2P网贷无法解决的难题,目前主要靠电话和短信催收,效果很不好,上门催收和打官司,从成本上看并不可行。
(3)平台经营压力。互联网业务的商业模式一般是低成本规模化,P2P网贷也一样,收入来源主要是手续费收入,即使吃利差也不可能太多,并且吃利差还会加大经营风险,品牌经营与规模扩张的运营成本压力很大,达到一定规模之前很难实现盈利,目前很多平台公司实行本金保障制度更增加了平台的经营风险,平台公司难以为继不但使投资者的本息无法收回,还会加剧行业的信用危机。
(4)监管制度和措施跟不上P2P网贷的发展。目前我国P2P网贷主要靠企业自律,缺乏行业自律性组织,政府层面还没有针对P2P网贷的金融监管法规,网贷行为只能适用《合同法》及相关文件按照民间借贷处理,针对性的金融和网络监管手段更缺乏。
2.2P2P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 P2P网贷的主要风险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风险,其实质是基于虚拟和便捷环境的诚信风险,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违约风险。所有的借贷行为都存在这个风险,线下小额借贷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来自于借款人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或者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P2P网贷在虚拟的环境下弱化了道德和信用约束,加上异地催收困难,借款人主动违约甚至欺诈的风险增加。
(2)平台运营风险。P2P网贷的盈利模式决定了要先烧钱,达到一定规模才能盈利,资金不够雄厚,或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关门倒闭的现象已经出现。盈利模式设计不合理也会给平台公司带来很大的潜在风险。
(3)信息泄露风险。P2P网贷平台要求借款双方都要登记真实的个人资料,资金转移主要靠账户及密码控制,一旦信息泄露,轻则带来困扰,重则危及资金安全,如运用木马程序盗取账户信息及资金,会给投资者造成很大损失,而平台公司一般不担保此类资金损失。
(4)网络诈骗。这一类风险虽然出现的不多,但危害极大,很多投资者不敢投资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担心这个,网络诈骗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人编造虚假个人信息恶意骗贷,一是制造网络骗局,平台公司通过P2P网站恶意骗钱或者进行非法集资。
(5)洗钱风险。互联网的隐蔽性、虚拟性,平台公司审核不严,通过密码认证就可以实现匿名在线转账,使得洗钱行为可以便捷完成,追踪资金来源非常困难。传统金融机构反洗钱系统和法规比较完善,对P2P网贷反洗钱行为也需要制订针对性的法规,建立有效的防范信息系统。
3.防控P2P网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机构监管。适应P2P网贷的快速发展,针对P2P网贷的监管空白,政府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将P2P网贷纳入监管范围,将P2P网贷机构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制定针对性的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次,对P2P网贷实行牌照管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方便投资者识别;第三,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强制的实名制认证,将现有的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与P2P网贷进行对接和共享;第四,主导投资者风险教育,运用政府网络和新闻机构,加强P2P网贷的风险宣传和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要求网络平台进行强制性风险披露和风险提示;第五,针对P2P网贷存在的反洗钱漏洞,一方面制定反洗钱监管法规和操作规则,另一方加强信息技术的研发,采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和追踪。
(2)大力发展行业自律性组织。政府部门积极支持P2P企业建立行业联盟,通过行业联盟,指导企业运作,规范行业收费行为和标准,防止恶性竞争,促进行业规范良性发展;促进平台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为联盟内企业提供司法协助,建立联盟内企业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投资者求偿求助机制,防范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事件。
(3)借款人要对自身的负担能力及违约风险进行客观评估,确定适合的借款方式和额度。借款人虽然就借贷行为本身并无太大风险,但是作为资金的使用者,借款人要对借入资金的用途、投入项目的前景和自身的还款能力有一个客观的判断,防止资金使用不当和还款能力不足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不但会给放贷人造成损失,也会使借款人面l临法律诉讼、资产被强行处置、个人信用受损等风险。为了防范违约风险,平台机构应当为借款人提供专业的咨询评估建议。
(4)P2P网贷平台机构要建立适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合适的风控体系应当能够实现运营风险的分散和有效控制,体现收益与成本平衡的原则,通过严谨的交易条款和交易流程防控风险。首先,建立合适的盈利模式,保证可靠持续的经营现金流,避免风险巨大的资金错配现象;其次,根据平台的盈利模式选择适合的一种或者组合模式进行风险控制,既要保护并吸引投资者放贷,又要控制成本风险,目前流行的风控模式有:投资者风险自担模式(如拍拍贷)、小额贷款机构或者专业担保机构担保模式(如阿里小贷、有利网)、风险准备金模式(如人人贷、宜信)、平台保证模式(如红岭创投)、债权转让模式(如陆金所、宜信)、抵押模式(如富二贷、玖信贷)等;第三,设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上限,分散风险;第四,建立实名认证的个人资信管理和评估系统,如果能够实现行业资信共享或者对接社会征信系统,将会整体降低行业风险;第五,设计严谨的交易流程,投资者账号与个人身份、银行卡、手机号码、个人电脑等实行严格的一对一绑定,通过IT技术防控交易风险,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5)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自我权益保护。投资者是P2P网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在国家和平台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同时,投资者也要增强风险意识,擦亮眼睛进行自我保护。首先,投资者要充分分析个人的风险承担能力,使用小额闲散资金进行分散投资,用自己少部分的资金投资网贷,并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网贷平台;其次,选择知名高、运营比较成熟规范的平台进行投资,投资前要查询确认平台公司及其网站取得了相应的执照和认证,为了方便维权,最好选择本地区的平台公司;第三,达到一定资金额度,一定要选择有担保的标的进行投资;第四,注意识别网络诈骗,借款人骗贷一般由平台进行控制,平台骗局主要靠投资者通过查看网页设计和内容链接、查询网站备案认证等方式进行甄别,网上有很多识别网络诈骗的知识,投资者要认真学习;第五,注意个人资料尤其是账户密码保密,如设置复杂的字母数字组合密码、不轻易在网上、不打开不明来源的链接、安装杀毒软件等。
信息发布:广州名易软件有限公司 http://www.myid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