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书刊的种类、数量逐年增加,中外文书刊所提供的国内外最新学术思想和科研动态,使高校读者对其信息需求更加迫切。近年来,尽管高校不断加大文献资源建设的投资力度,但读者对信息的需求量和馆藏信息资源量的矛盾还在逐步加大。从目前的经费投入来看,这种矛盾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缩小。因此,若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文献传递的方式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无疑是缩小这种矛盾的有效、可行的手段。 文献传递是在图书馆传统的馆际互借服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服务方式。广义的文献传递是指以任何形式、从任何信息源中为用户提供信息副本[1]。高校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是指高校图书馆将其馆藏文献中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制作成与原作相同或相似的复制件通过网络系统传递给用户的过程。是图书馆为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解决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满足用户个性化信息需求的重要措施[2]。 1、文献传递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现状 文献传递是以最大限度满足用户对图书馆文献资源的需求为宗旨,其信息传递是广泛和无偿的,这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必然会产生冲突。尤其是在文献传递中所涉及到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所代表的是个体利益,其权利人无论为个人、还是法人或其它团体所有,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性质是不会发生改变的。而高校图书馆作为向师生员工提供科学、教育和文化信息的服务性学术团体,从本质上讲,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处理好这一对矛盾,国内外的学者对此做了深入的研究: 1.1图书馆的文献传递行为不构成侵权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要注明作者姓名、[作者简介]蒋继生,副研究员,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图书馆学会理事。作品名称的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很多,其中包括个人学习、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等。目前,对图书馆文献传递属于合理使用的研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传递服务有可能造成对其它出版商或商业信息提供商的直接竞争,因而可能影响了作品的正常利用与版权所有者的合法利益。在图书馆提供文献传递服务时,应控制在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3],即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则不构成侵权。二是认为文献传递复制件的最终使用者是用户而非图书馆,故不会影响版权人经济利益,对于个人学习、科研目的的馆际互借,应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商业界用户则应支付相应的版税[4]。三是认为文献传递是解决信息资源特别是数字化资源公共获取、满足用户个性化信息需要的重要措施,但在文献传递业务中存在着知识产权风险。如何避免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认为应从传递的目的、数量和作品的类型等方面进行控制。建议开展文献传递的图书馆采取措施规避知识产权风险[5]。 1.2.图书馆的文献传递行为可能侵犯版权 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可能侵犯版权。这种观点认为:文献传递过程中,图书馆将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文献复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文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并非为了保存版本;另有观点认为,文献传递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如果将以传统载体存在的作品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文献传递,应该同时或先后取得数字化权和网络传播权[6];因而也有观点认为,对于电子文献的传递则需要版权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图书馆绕开版权人自行从事文献传递是不合法的,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图书馆合理使用版权作品的范围仅限于图书馆馆舍内,不适用于图书馆之间签订的文献传递协议。所以,在我国开展电子文献传递服务还存在比较大的法律障碍[7];还有的观点认为,从国内外相关法律来看,DL不享有电子文献传递合理使用的豁免权[8]。甚至有的观点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的电子文献传递会因数字化复制构成某种程度的侵权[9]。 笔者以为,利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开展图书馆文献传递的研究成果的总体构思是可圈可点的。不仅符合法规、法理,而且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和我国图书馆界的实际现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而其中的一些提法,如文献传输服务有可能造成对其它出版商或商业信息提供商的直接竞争和文献传递业务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的提法值得商榷。因为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比较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服务及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10]。而图书馆的文献传递不可能与文献经营者形成竞争,故不存在文献传输服务有可能造成对其它出版商或商业信息提供商的直接竞争的可能性。至于知识产权风险的提法对于理解合理使用并无实质性大碍,但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以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11]。可能是作者为了论述更加严密而使用了该词,文中也虽指出文献传递版权风险的规避策略,仍会给读者留下文献传递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一种不确定性感觉。 对于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有可能构成侵犯版权的观点较少,且有逐步减少的趋势。这对于进一步加深理解和探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范围和复制及其复制权虽有裨益,对于今后的类似研究也有参考价值和留下思考空间,但笔者认为产生这种观点的原因是对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理解的局限性所致。 纵观高校图书馆文献传递中的知识产权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但鲜有文献传递的最终用户使用及如何规范最终用户使用的研究。因此,为使文献传递在法律的轨道上正常运行,使文献传递能健康、持续地发展,均衡文献经营者和文献传递者的利益,规范文献传递者、尤其是文献最终用户的行为,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以著作权法和合同法为基础,进一步探讨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在实践中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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