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08〕156号,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市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中的工作人员待遇、管理经费等老大难问题。重庆市乡镇敬老院管理工作再上了一个新台阶,从此走向了更加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一是落实服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乡镇敬老院服务人员数量是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原则上50人以下的敬老院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每个敬老院至少要配备院长、护理员、炊事员各一名。院长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在职人员中选派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担任,也可面向社会招聘,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其他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乡镇敬老院招聘的工作人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其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劳动合同法》为其购买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二是落实管理服务经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要将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报酬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敬老院服务人员工资报酬由同级财政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敬老院管理经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费、水电费、办公费等)由同级财政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10%的比例落实,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乡镇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委员会,符合建立基层党支部条件的应建立党支部。院务管理委员会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不得少于3人,协助管理监督院内饮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即建立健全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制度、经济财务制度、卫生保健制度、供养人员护理制度、请销假制度、会议学习制度等。定期对敬老院院长、护理服务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强化他们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管理质量。建立定期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续聘、报酬挂钩,对责任心强、服务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必须依法终止合同,坚决予以辞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采用养老院管理软件,科学管理养老院。四是加强,做到有效使用。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规定,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办理法人资格登记,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政府财政为主投入兴建的乡镇敬老院应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敬老院使用;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其资产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及处置。各区县(自治县)应对乡镇敬老院的投资来源进行清理,进一步明确资产权属,切实加强对敬老院的资产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处置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其资产收入必须相应用于敬老院建设,不得挪着它用。五是理顺五保家园服务管理,推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五保家园服务管理的新路子,充分发挥五保家园的作用。原则上对超过20张床位的五保家园,可按敬老院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对供养人数较少的五保家园,可采取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服务,乡镇敬老院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方式;有条件的乡镇可逐步建立以敬老院为中心、以五保家园为网点,以服务五保老人为重点,面向农村老年人服务的服务管理一体化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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