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是一种警示李强华中科技大学人力资源研究学院研究员
切勿泛滥成灾
末位淘汰反映的是目前市场竞争的残酷,是市场压力的一种内在反应,但这种反应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很多外在条件。在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末位淘汰制在某些领域比较合理,但如果四处泛滥,则可能成为灾难性的。
首先说比较合理的领域,在高新科技领域以及以高素质员工为主体的产业,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因为他们基本具备与投资方平等的地位。例如it领域,要在其中区分出真正的市场好手,末位淘汰不失为较好的手段,可以促使管理者抓住市场机遇。比如联想的末位淘汰已经实施了很多年,每年淘汰5%,并没有产生什么副作用,因为这个领域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很强。
但末位淘汰最不易把握的是如何做到公正和公平,因为不同的岗位的完全公正的评估是极为困难的,例如,两位联想公司的经理,一位在广州,一位在武汉,广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的增长比武汉高,是否就意味着武汉的经理比广州差?
此外,对于某些发展已经较为成熟的产业,末位淘汰则有可能成为管理者肆意妄为的武器。目前中国除了少数领域具备这种条件,绝大部分领域都不宜推广这种方法。
重点是激励
现代企业都是大量员工汇集起来的,其工作往往只是生产中的一个环节,每一位员工的工作其实很难完全彻底地从最终劳动成果中解离出来。如果实行末位淘汰,让员工内部展开残酷竞争,很容易破坏组织的集团合作。此外较为残酷的内部末位淘汰很容易使员工长期处于低效率水平,往往会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这也是常说的末位淘汰制没有人情味的原因。
一个企业的激励制度,应该依据产业背景和内部管理水平来决定,应多选择首位公布制一类的正面激励制度,最好稍加扩大化,而末位淘汰制则应慎用。可以规定一定的工作标准,到达就行,而毋须一哄而上使用末位淘汰。因此,我认为企业中奖励和惩罚宜同时并用,但是否该采用末位淘汰,还是应该根据产业的状况来定。
内外要兼顾
末位淘汰制要真正行之有效地实施,要达到内外部的前提条件。外部条件是,普通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工会组织,有较完善的劳资谈判的法律体系,这点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就做得很好。内部条件是管理者自身拥有较高的素质。
现在很多人认为实行末位淘汰制很没有人情味,是与企业文化相违背的,我不这么认为,我觉得末位淘汰倡导的是一种积极进取的精神,企业文化一般都倡导这一精神,二者本身并不矛盾,关键在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
末位淘汰应起到一种警示意义,能驱使人牢记自身的职责;而首位公布则是一种引导。首位公布是必要的,但如果周围人员与其差距太大,则可能成为永远的冠军。本意想引导别人追求,但最后却引而不导。
末位淘汰将被淘汰
梁木生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
私企不适用
末位淘汰制度不是保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最佳制度。在一定环境里,实行末位淘汰制会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这个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大于正面影响。在某个时段,业绩末位并不代表能力末位,当条件发生变化,说不定这个被淘汰的末位者会做出很好的成绩,那么末位淘汰制就有可能淘汰掉一个很有潜力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可能会造成企业内部不公正竞争的恶化,内部员工人人自危,甚至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使别人的业绩上不去,最后造成整体业绩的停滞不前,甚至下滑。
当然,在过去大锅饭的经济背景下,引进末位淘汰制来打破平均主义造成的发展瓶颈,可以激励人们挖掘自己的潜力,帮助企业对一些能力确实不行的人员进行资源重整。在现阶段,末位淘汰制适合中小型国有或公有企业的,对于大型国企和私企意义不大。因为私企本身经过资源安排,在整体已经达到最佳状况的时候,如果还实行末位淘汰,必然会造成不公正竞争。而大型国企淘汰一个人并没有多大意义。只有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业绩很容易看清楚,也容易衡量。
首位公布更具优势
要真正有效地实施末位淘汰制,必须有三个条件。首先,整个市场的竞争应是全面的竞争,即工资、人事、户籍等都纳入市场竞争;其次是国家要有公正的法律体系;三是企业内部建立公正、综合、全面地评价每个人业绩的指标体系。只有标准到位,才能真正有效地实施。
末位淘汰制必须淘汰一个人,这对市场经济企业塑造有凝聚力的文化是破坏性的,也就是说它与企业文化、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人性都是相悖的,是无法融合的。从这些角度来说,首位公布制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其优势远远大于末位淘汰制,因为末位淘汰制是打击,而首位公布制更多是激励。首位公布制对人是尊重、肯定和维护,而末位对人是一种伤害。因此,首位公布制适合各种有竞争性的行业,尤其是业绩可以直接表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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