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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拒绝公开机场建设费

内容摘要:1992年3月,民航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正式在全国收取机场建设费。

从1992年至今20余年间,全国各地机场建设费征收了1000亿元。身为律师的王先生希望了解这笔收费的依据,随即向财政部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拒绝。为此,王先生将财政部起诉至法院,昨天,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案件。

律师:申请公开建设费依据遭拒

2015年5月16日,身为律师的王先生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5]17号)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的批示文件,以及公开财政部、民航总局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综[2004]51号)的制定依据,即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当年5月29日,财政部告知王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王先生随后提出行政复议,2015年9月5日,财政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王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王先生认为,依据2008年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并且作为属于不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进行加密,确认密级。而财政部未向其说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经法定程序依法加密,以及是否依法处于保密状态,便直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而拒绝公开,其行为违法。王先生请求法院确认财政部拒绝向其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违法,并判令财政部限期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

财政部:收费标准涉密无法透露

昨天上午,王先生以及两名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上,而财政部也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应诉,旁听席上,几名财政部的工作人员前来旁听庭审。

对于王先生的起诉,财政部辩称,其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对于王先生申请的内容,财政部经审查发现,国务院对民航机场建设费和民航发展基金的批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相关规定。其次,财政部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王先生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此前所做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程序。综上,财政部要求法院维持其所做的行政行为。

而当法官询问其是否告知王先生其申请内容涉密时,财政部的代理人交流了一下才回答法官没有说明,因涉密才无法透露。

昨天,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机场建设费(基金)的发展

1992年温州人投资1.325亿元建设了永强机场,并于1992年开始征收机场建设费。

1992年3月,民航总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关于听取民航考察团出国考察情况及对民航和机场管理体制深化改革若干意见汇报的会议纪要》的精神,正式在全国收取机场建设费。开始向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含国际、地区航线国内段)的中外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当时的费率为每人缴纳机场建设费15元人民币(或外汇人民币),由机场向本站始发旅客收取,而旅客票价低于70元(含70元)的免收机场建设费。

1995年10月,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民航总局《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7号),其附件《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中规定,2005年12月31起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2015年4月17日,财政部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办法,机场建设费的说法不再使用,统一称作民航发展基金,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国内航线为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90元。民航发展基金的设立是为了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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