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点解析] 项目负责人与建造师执业范围密切相关,其安全职责自然是需要掌握的。这部分内容也是以理解为主,并参考《安全生产法》来掌握。
这四个职责中,尤其需要注意第4条,即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规定,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重点解析] 此处只需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职责有哪些就行了。以理解为主。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重点解析] 对于第23条,一般性理解即可。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重点解析]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一般性理解即可。上面的具体数据可以不去掌握。因为,这是针对建筑企业的,属于举例说明,不属于各门课的公共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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