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为全面查清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城市有序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决定在全区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
(一)2015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全面查清城市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获取准确的管线数据,掌握地下管线的基础信息情况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明确管线责任单位,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二)2015年年底前,建立地下综合。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各市、县(区)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管线信息数据,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动态管理更新机制;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2015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二、普查范围
城市范围内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不包括油气管线)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各类综合管廊。
三、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一)基础信息普查。重点掌握地下管线的种类、数量、功能属性、材质、管径、平面位置、埋设方式、埋深、高程、走向、连接方式、权属单位、建设时间、运行时间、管线特征、沿线地形以及相关场站等信息。
(二)事故隐患排查。全面摸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特别是要查清重大事故隐患,包括:隐患地点、隐患类别、隐患部位、隐患描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否有安全标识、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四、责任分工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安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落实行业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监管责任。同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尽快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地下管线的普查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指导、督查、协调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普查工作,解决在普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重点难点等突出问题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牵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任小组成员。
(三)牵头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做好普查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及成果验收,按照规定将普查成果统一报送到城建机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部门(单位)负责完成所属地下管线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既有地下管线的基础资料,提出隐患排查整改方案。
五、建立系统
(一)各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包括驻军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
(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实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并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相融合。
(三)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档案收集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的竣工测量成果能及时报送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四)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资源,做好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成立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指导、督查、协调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筹建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开发等。
(二)普查阶段(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按照普查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绘制专业管线图和综合管线图,摸清事故存在的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三)建库阶段(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开发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及系统调试,统一标准,统一建库,建成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四)验收阶段(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各市、县(区)组织普查成果验收和档案移交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要求,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各市、县(区)必须在2015年年底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完善的城市地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涉及部门(单位)多,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明确牵头部门,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迅速启动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普查和综合信息系统建设任务。
(二)严格标准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规划、建设、管理、市政、通信、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做好地下管线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做好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更新、管理、维护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完善经费机制。各市、县(区)要将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城市财政专项经费预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多渠道筹措普查经费的机制,切实保障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地下管线信息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各市、县(区)要将地下管线信息后期动态管理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维护费中。
(四)积极宣传引导,健全信息制度。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形成共同参与保护地下管线的良好氛围。同时,建立信息月报制度,各市、县(区)每月30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5年6月底报送半年总结,2015年11月底报送年度总结,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五)强化督查指导,确保完成任务。地下管线普查是一项硬任务。各市、县(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自治区将把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管理建设工作纳入2015年效能考核,对因组织不力或推诿拖延而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协调力度,于2015年6月底前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专项督查,督促各市、县(区)加快完成普查任务。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检查验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快制定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验收办法。
各相关部门、市、县(区)于2015年3月10日前将主管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于2016年2月底前将地下管线普查完成情况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和宁夏通信管理局。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指导手册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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