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按照《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②采购文件的保存要保证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中的内容(资料)全面和完整,不得出现采购项目类别不细和采购名称不详的情况;
③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须准确无误,并符合规定的条款和原则;
④采购的方式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详细原因;
⑤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必须说明或者解释清楚,并要将有关具说服力或证据效力的附件附后,以便日后的备查;
⑥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要加以诠释;
⑦废标的原因要在材料中注明,并向有关供应商等公布或告知;
⑧总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存的文件,要做到内容完整和情况真实可靠;
⑨采购文件保存的期限至少为十五年,对规模大、价值高、性能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保存的时间应当更长一些;
⑩采购文件的构成要保证其完整无缺(应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活动的有关记录,财政部门对该采购项目批复的采购预算或计划,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采用的评标标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撰写的评估报告,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签署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文本,验收方提交的验收报告,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意见,有关部门作出的投诉决定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如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关于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材料,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采购代理协议等);
⑾对采购活动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是采购项目类别、名称(要求说明本采购项目是货物、服务还是工程类别的项目,并完整表述具体项目名称);
二是采购项目的资金安排和合同价格(要求载明采购项目的预算总额、资金来源以及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
三是采购方式(要求说明该项目采取的采购方式);
四是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说明没有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原因);
五是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说明该项目采用的评标标准和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六是废标原因(如果该项目在执行中出现过废标情况,应当说明其废标的理由);
七是采取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如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人员构成情况,谈判或者询价过程等);
⑿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保存要有专人负责,并提供采购文件保存所需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还要保证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安全性和保密性,更要及时做好采购文件的平时积累工作;
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采购文件的保存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得人为或者有预谋地改变和变通处理应保存的采购文件内容,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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