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罚则
1.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3.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4.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5.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6.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2)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3)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4)泄漏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5)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6)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7)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8)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9)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10)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7.依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8.《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六、相关用语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的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的中介组织。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一节安全标准概述
标准虽然没有纳入我国法的范畴,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定的安全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我国安全标准涉及面广,从大的方面看,包括矿山安全(含煤矿和非煤矿山)、粉尘防爆、电气及防爆、带电作业、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涂装作业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机械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职业安全、个体防护装备(原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安全等各个方面。多年来,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制定了一大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据初步统计,我国现有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涉及设计、管理、方法、技术、检测检验、职业健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多个方面,有近1500项。除国家标准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部门还制定了大量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有近3000项。这些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为安全生产的好转提供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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