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感染与放射等特性的物质,在运输、装卸和存储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等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目前国际危险货物海运量约占海运货物总量的50%。国际海事组织依据并为实施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制定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我国交通部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制定并颁布了《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并于1996年12月1日起在我国实施。
《国际危规》与《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包装危险货物。((MARPOL公约》对油轮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的安全问题有具体规定。此外,《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及设备规则》(简称IBCCode)和我国《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结构与设备都提出特殊要求。《国际散运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GCCode)对运输低温加压而成液态货物的船舶的结构与设备有具体规定。《国际危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与性质,包装与标志以及海上安全运输的要求。《国际危规》根据危险货物的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大类:①爆炸品;②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有毒物质和有感染性物质;⑦放射性物质;⑧腐蚀品;⑨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
根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际危规》标准,附带正确耐久的标志。危险货物的标志由标记、图案标志和标牌组成。所有标志均须满足经至少3个月的海水浸泡后,既不脱落又清晰可辨的要求。危险货物的包装分为通用包装与专用包装两类。通用包装适用于第3,4,5类,第6类中的有毒物质类中的大部分货物和第l,8类中的部分货物;其余由于特殊危险性质,需采用专用包装。根据危险程度通用包装分为I、Ⅱ、Ⅲ类。I类包装,适用于高危险性货物;Ⅱ类包装,适用于中度危险货物;Ⅲ类包装,适用于低危险性货物。
危险货物的合理配载与隔离,对货物的安全运输具有重要意义。易燃易爆货物要远离一切热源、电源及生活居住区。遇水要起化学反应者,要安排在干燥货舱。有毒货物与放射性货物应远离生活区。绝大部分危险货物均需远离热源、电源与生活居住区。对互不相容的危险货物要正确隔离,以防止泄漏等引起的各种事故;一旦事故发生后,便于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减少损失与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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