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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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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2003]2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实现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的信息化管理,我部决定采用网络手段进行重大事故的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由建设部在建设部网站上统一建立网络平台,以此统计、分析、发布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部网站上报事故信息。 二、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指房屋工程建设(包括房屋拆迁)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运行(营)以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伤以上的事故。 三、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所涉及的伤亡人员为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维修、建筑制品等企业,及城市燃气与热力、供水、公共客运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风景名胜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事故所涉及到的其他非职工人员。 四、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事故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五、凡发生重伤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部网站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将经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书面报告,传真至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事故后,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和建设部对事故的反馈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建设部网站在十日之内进行续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工作。不按照本通知及时上报的,部将通报批评。 我部将在建设部网站上开通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窗口,并于2003年4月20日前,向各地发布用户口令和操作说明。各地区应自4月20日起通过网络进行重大事故快报,并将今年1月1日至4月20日发生的重伤以上事故信息通过网络补报至建设部。 请各地在4月20日之前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加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传真至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电话/传真:010-68394250(请注明安全处收) 建设部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四月十日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快报指定机构和人员回执表 填报单位:(盖章)指 定 机 构名称(填至处室) 处室负责人姓名 联 系 电 话 指 定 人 员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文化程度 职 务 职 称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注:请将回执传真至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安全处(传真010-6839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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