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投标制度下,多数业主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应做到分项不错不漏、不留缺口。招投标阶段产生的清单单价,将成为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工具。尽管造价师暗含着要求运用其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来确保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但他仍无法做到工程量清单绝对完美,必须建立纠错机制来确保不因清单的错漏形成造价失控。应建立以下机制:
a)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特别是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报价的工程,在评标中往往会因为投标单位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优质材料,出现各家报价相差悬殊的现象。易造成采用了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使评标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b)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标函进行质询的机制。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c)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例如《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报价的技术性规定》中就规定: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双方超过核对期限后视作无异议。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化百分之一以上的,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把调整结果报市招标办,以调整中标价格。但这一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它为中标后开了一道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d)是否允许投标人调整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措施项目清单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业主如允许投标人调整,且自主报价,则需规定此部分报价包干,不因实体分项清单的变化而调整。
责任编辑: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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