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质疑成立,在处理有关矛盾和问题时就非常被动和困难。从上面案例中,我们就可以非常醒目地感觉到,如果签订合同与提出质疑的起始期相同,那么,一旦提出的质疑事项被查证属实,而此时采购合同又已签订时,就会使问题的处理不仅难度增加了,而且还给其他各有关方面带来更多的财力、精力花费,这里就不再作更多的赘述。
容易挫伤其他投标人的积极性,造成不尊重社会监督的矛盾纠纷。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对外公开评标结果,并接受大家对中标结果的监督,这是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的重要标志,包括投标人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应是非常欢迎的。可是,如果一边授权投标人对中标结果进行质疑的权利,愿意接受投标人的质疑,而另一边又同时要求中标人限期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这对想要投诉或质疑的投标人来说,明显是对其权利的不尊重,甚至于是一种变相的欺骗或伤害。因为,如果投标人的质疑有理有据,而中标人与此同时仍若无其事地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这种处境对质疑人来说是难以忍受的,也很容易激化这些未中标人的不良情绪。
在质疑程序未结束前就允许签订采购合同,也很容易影响政府采购形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告了评标结果后,如果在质疑期内,大家没有提出异议,那么,采购合同在质疑内签订就不会出现矛盾问题,采购代理工作也可以告一段落。而如果有人提出了质疑,特别是在所反映的事项成立,并且出现需要重新确定中标商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还得要重新确定中标商,甚至于还要重新公告新的中标结果等,这种事后补救和完善的措施明显是一种不负责的做法,很容易影响政府采购形象。
四、科学安排采购合同签订起始时间的建议 为了避免合同签订的起始日期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起始日期相同而带来的种种弊端,我们可以让中标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起始时间推迟到投标人质疑期结束以后,这样,就会减少许多矛盾问题,即使发生了问题也好主动解决,也很容易解决。具体的起始时间可以这样来规定:投标人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而在质疑期过后,如果没有人提出质疑,中标商可以接着签订合同,即在中标公告发布后的第8个工作日开始,一个月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如果有投标人提出了质疑,那么,要留下7个工作日作为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的答疑时间,即要在中标公告发出后的14个工作日内答疑;过了答疑期,即从中标公告发出的第15个工作日起,中标人可以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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