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求公开、公正、公平的政府采购原则,而对采购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如何发挥保护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节能、购买国货、落实自主创新等政府采购功能、采购合同是否实行这些倾斜政策,执行首购和优先采购政策等等方面根本不过问,因而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政府采购价值目标相去甚远。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方向亟需归位到《政府采购法》所界定的内涵上来。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应以政府采购资金运行过程为主线,全方位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弹好三步曲:
事前监督把好采购预算审查关 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与部门资金预算形成一体预算,是否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的,是否明确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是否统筹了采购预算单位的财力,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强化采购资金的预算约束力,防患于未然。
事中监督把好采购预算执行关 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严把资金结算关,全程跟踪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首先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是否将政府采购计划具体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预算相对应,采购单位是否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到政府采购计划。接着,监督检查采购项目是否执行规范公开的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然后,监督检查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内容签订书面合同,监督检查采购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监督检查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等。
事后监督严把采购资金结算关 以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财务收支监督检查为载体,看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是否把采购手续的审批与采购单位报账凭据的审核结合起来,是否在此之前执行了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看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提供的销售发票是否合法合规,最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内部各相关业务处室,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进行严格审查,严格付款程序,实现采购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既满足采购需要,又维护采购单位既得利益,保障供应商资金及时到账。与此同时,财政部门要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密切协作,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并用,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严肃处罚违法违规采购行为,查处于既然,遏制腐败现象,强化政府采购的约束力,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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