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定期或及时地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来识别、预测和评价生产经营单位现有或预期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组织中存在哪些危害(风险),并确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类危害(风险)所应采取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重点提供和描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活动过程的范围、方法、程度与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应注意满足下列要求:
①在任何情况下,不仅考虑常规的活动,而且还应考虑非常规的活动;
②除考虑自身员工的活动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外,还应考虑承包方、供货方包括访问者等相关方的活动,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务所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③考虑作业场所内所有的物料、装置和设备造成的职业健康安全危害,包括过期老化以及租赁和库存的物料、装置和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实施过程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以确保该项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①在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时,要确保满足实际需要和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②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过程应作为一项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措施执行,即应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动和引入新的建筑作业程序,或对原有建筑作业程序进行修改之前进行。在这些活动或程序改变之前,应对已识别出的风险策划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③应对所评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分级,确定不同风险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标特别是制定管理方案时予以侧重和考虑。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所辨识和评价的各类影响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风险,确定出相应的预防和控制的措施。所确定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应作为制定管理方案的基本依据,而且,应有助于设备管理方法、培训需求以及运行(作业)标准的确定,并为确定监测体系运行绩效的测量标准提供适宜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预定的或由管理者确定的时间或周期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进行评审。同时,当企业的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得对现有辨识与评价的有效性产生疑义时,也应及时进行评审,并注意在发生变化前即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并确保在各项变更实施之前,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
(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为了实现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中遵守相关适用法律法规等的承诺,生产经营单位应认识和了解影响其活动的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有关的人员,同时,确定为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应说明企业应由哪些部门(如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及各项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与方式,如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上级主管机构、商业数据库和职业健康安全服务机构等)及时全面地获取这类信息、如何准确地识别这些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适用性及其适用的内容要求和相应适用的部门、如何确定满足这些适用法律法规等内容要求所必需的具体措施、如何将上述适用内容和具体措施等有关信息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等。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跟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变化,保持此类信息为最新,并为评审和修订目标与管理方案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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