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制定各个评分因素具体分值的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评分细则在整个评分标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评分标准的核心内容。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主要是通过评分细则来体现的。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评分细则应尽可能以客观存在为评分依据,明确规定各评标因素在各种具体客观情况下的得分值。以业绩因素为例,假如分配的分值为5分,评分细则就不能规定业绩好的得4~5分,一般的得2~3分,较差的得0~1分,而应以一定期间内实际销售额的多少或单份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合同份数的多少规定相应的得分,因为好、一般、较差都是主观概念,不同的评审专家可能有不同看法,监督部门也无法认定评审专家对还是错。
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在评分细则中应尽可能少出现由评委根据……酌情打分的字样,对那些确实不好用客观依据量化、细化的评分因素,也应将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技术方案、现场答辩、现场测试效果等确实无法描述的评分因素,评分细则应设定该因素的最低得分值,且最低得分不得少于该因素满分值的50%.
得分能明显分出高低每一个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都应当能使不同的投标人获得不同的分值,以分出高低,较容易得出评标结果。仍以业绩因素为例,满分为5分,如果通过市场调研得知一般投标人的年销售额都在200~1000万元之间,评分细则就不能规定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得5分,也不能规定年销售额低于1000万元的不得分,因为这样就会导致大部分投标人全都得5分或都不得分,在各投标人之间分不出高低,或很容易得到相等的得分。
执行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政策如关于价格分的评分细则,目前财政部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政府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招标采购单位制定价格因素评分细则时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虽然从实践看,这一方法并不一定是所有采购项目的最佳选择,但有了统一规定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减少投诉)。
便于评审评分细则不要太繁琐,也不要以不便审定的事实为评分依据。仍以业绩因素为例,评分细则规定的得分档次不要太多,以3~5档为宜,规定的评分依据也不宜为销售总收入,因为销售收入的真伪和计算口径是一个很难评定的问题,各评委、各投标人都可能有各自的看法,最好以一定时间内的单份金额在某数额以上合同份数为得分依据,且要求合同原件带至现场,这样既便于核查,又便于计算得分。
细则横向比较对不同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进行横向比较,目的在于保证各因素的单位分值含金量大体相当。如笔者曾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一个采购人,该采购人在采购医保管理软件时,在价格因素评分细则中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基准报价的,每高1%扣0.1分,同时在售后服务因素评分细则中规定,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得7分,投标人提出其他服务措施的,由评委酌情给1~3分。从中可以看出,投标人提高报价10%才扣1分,而多提出几条其他服务承诺就可能得3分,这服务分的含金量显然比价格分的含金量小得多。
制定评分标准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反复研究、不断完善的过程,上面所说的三步曲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它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确定评分因素时要考虑它的权重及评分细则,在制定评分细则时有可能发现新的需要,增加的评分因素,在对各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进行横向比较时有可能发现某些评分因素的评分细则有缺陷,需要调整,甚至要对评分因素的权重进行重新分配。只有通过反复研究、不断完善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
目前,在制定评分标准过程中还有一个需要注意改进的问题,就是公开程度不够。如在招标文件中只公开评分因素和各因素的分值,而不公开评分细则,有的甚至连各因素的分值也不公开。这就很难保证评分细则不带倾向性、歧视性规定,很难保证评分细则不在评标现场被临时改动,因而也很难保证评分标准的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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