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小型水电站工程建设的验收管理,促使其早日发挥效益,为运行管理创造条件,水利部以水科技(1996)421号批准发布《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一96),自1996年12月l日起施行。该验收规程适用于总装机容量25MW及以下、0.5MW及以上各种所有制的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小水电工程)的验收。综合利用水利枢纽中的小水电工程部分,按该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小水电工程的水利枢纽工程如属大、中型,应按大中型枢纽工程的有关规程单独进行验收。0.5MW以下的小水电工程验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当简化后执行。
一、小型水电站工程验收的分类及总体基本要求
(一)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
验收工作的依据包括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修改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
(二)小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待验项目已完成的工程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2.检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和安装有无缺陷。
3.检查机组启动、工程投产条件及生产管理单位必须的生产手段是否具备。
4.审定工程质量等级、竣工决算、核定固定资产、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5.对工程的缺陷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通过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小水电工程验收的分类
小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分为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阶段(中间)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阶段(中间)验收的分类
小水电工程施工达到一定的关键阶段时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阶段(中间)验收主要有:
1.工程截流前的验收。
2.重要隐蔽工程和基础处理完毕的验收。
3.水库(拦河闸坝)蓄水前的验收。
4.对已经完成并可单独形成生产能力的单位工程(水库、大坝、拦河泄洪闸、输水建筑物通水)的验收。
5.工程停、缓建或施工单位变更,对已完成部分进行验收。
(二)阶段(中间)验收检查的重点
阶段(中间)验收对已完工程重点检查其质量;对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其过水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三、机组启动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机组启动验收的时机小水电工程的每一台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安装完毕,并具备生产条件后,必须进行机组启动验收。确认合格后,移交或委托生产单位试生产。
(二)机组启动验收的组织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由机组启动验收小组负责进行。第二台机组及以后机组的启动验收,可委托试运行指挥组和验收交接组负责进行。对验收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随时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小水电工程最后一台机组的启动验收,仍由启动验收小组主持进行。
(三)机组启动试运行
1.机组启动试验程序:机组启动试运行前应由试验人员编制启动试验程序,经启动验收小组批准后执行。机组启动试验程序包括:
(1)在机组启动前,对引水系统,水轮机和调速系统,发电机和励磁系统,油、水、气系统以及发电机通风冷却系统,机电设备,测量表计,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操作控制回路等进行检查、试验。
(2)对引水设备、设施进行充水时和充水后的检查、试验。
(3)机组第一次启动和空载运行时的检查、试验。
(4)机组投入系统和带负荷时的检查、试验。
(5)机组甩负荷试验。
2.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72h试验。如因负荷不足,或因特殊原因使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启动验收小组可根据具体条件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试验。
3.经72h连续运行,一切正常,机组启动试运行即告完成。机组试运行指挥组应向启动验收小组报告试运行完成情况。
4.机组带额定负荷(或最大负荷)连续72h运行结束后,经全面检直,确认可以安全试运行,由启动验收小组提出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四)机组试生产运行
1.启动验收小组提出验收鉴定书后,应办理机组交接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或移交)生产单位管理、维护、进行试生产。
2.在试生产期间,如发生设备、设施缺陷、障碍或事故时,应分清责任,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
3.小水电工程试生产期限为6个月至4年。试生产期满后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四、竣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一)竣工初验的时机当小水电工程全部完建,经试运行能正常投人生产时,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工程每期完建后,应分别进行竣工验收。
(二)竣工初验的主要工作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均应进行初验,10MW及以上的小水电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10MW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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