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3日国务院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这是我国第一部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
这部行政法规通过确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
依条例制定时的安全生产法制环境来看,条例所确立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但与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互相衔接的,与安全生产领域基本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是对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近几年的实践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法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确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核心内容。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指这五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程序,向有关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凡是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相关生产活动。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应当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专门的、统一的制度。这个制度是第一个专门针对安全生产条件而设立的行政许可,同时又是一个统一的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等五类企业,与其他只适用于某一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审批、许可事项不同。
其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制度。企业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这一制度实质上提高了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门槛,使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进行生产,从而使企业进一步规范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再次,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新的基本制度。《煤炭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现行有关安垒生产的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资质已经规定了相应的审批、许可事项。如《煤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传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基础上新设立的,项基本制度,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翻版,同时也并不取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许可事项。将来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时,可以统筹考虑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和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1空间的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涉及范围内从事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活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在我国领土、领空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以外,领水的范围既包括我国的内陆水域,又包括领海海域和其他海域;既包括领海毗连区,又包括200海里海洋专属经济区。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其中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时间的范围
依照国务院令第397号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就是说,它的生效时间自2004年1月13日起算。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布生效之后新开办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话动。但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具有法律溯及力,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效之前的已经进行生产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时间效力不溯及既往,那么就不能规范这类企业,就有悖立法宗旨,达不到改善现存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目的。所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是否适用的问题上,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该条规定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其生效之前的企业,也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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