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家具》国家轻工行业标准经过2001年5月份标准审定会后,根据审定会提出的标准修改意见,对原标准送审稿经修改调整后,于2001年7月份完成报批稿,上报国家标准化治理委员会。标准中有关的主要技术要求有: 1.厨房家具的主要尺寸 厨房家具的主要尺寸主要根据厨房间的目前建筑现状和我国居民饮食习惯需要的功能特点,以及参照部分欧亚共体(EN)关于厨房家具的协调尺寸安全性等标准,其规定的主要尺寸有: 1)底柜高度:700mm-900mm; 2)底柜深度:≥450mm; 3)吊柜深度:≤400mm; 4)其它的产品辅助尺寸要求。 2.尺寸偏差和外形位置公差 主要考核产品的设计尺寸与实物实际尺寸的偏差,以及柜体的零部件板面翘曲、平整、对角线、位差度和分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一组底柜或吊柜单件柜体的宽、深、高外形尺寸偏差±2mm; 2)独立柜的宽、深、高外形尺寸偏差±3mm; 3)嵌入式设备台面开槽的尺寸偏差只答应正偏差,其值≤5mm; 4)放置内置式设备的厨柜开口尺寸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其尺寸偏差只答应正偏差,其值为≤10mm; 5)其它的外形位置公差详见《厨房家具标准》中5.3表2规定要求。 3.材料要求 1)产品使用材料的树种或人造板材应与标识一致; 2)产品使用的木材应符合标准中5.4.2规定要求,不得使用有昆虫尚在的虫蛀材和腐朽材、贯通裂缝等、未经处理达到树脂囊材等,其它稍微材质缺陷,如虫孔、裂纹等应经修补加工处理: 3)木材人造板材的甲醒释放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4.金属件外观质量要求 主要指金属零部件表面涂层和镀层的外观质量要求。 1)金属涂层(外露部位)应无色差、露底、流挂等缺陷; 2)金属镀层(外露部位)应无烧焦、起泡、针孔等缺陷; 3)金属件焊接部位应无缝、错位、结疤、杂渣等缺陷。 5.产品加工要求 主要指产品零部件的加工和安装连接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1)人造板制成的部件,其非交接面均应进行封边处理; 2)部件上的覆面、封边或后成型包边也应严密、平整、不答应鼓泡、开裂、脱胶、压痕等缺陷; 3)加工件表面不得有崩茬、刀痕、砂痕等缺陷; 4)产品外表的倒棱、圆弧、圆线应光滑均匀一致; 5)零部件结合应配合牢固不得松动; 6)各种启闭门、抽屉和拉篮等零件应关闭灵活,配件和五金连接件安装不得少件、漏钉、透钉等缺陷; 7)底柜台面的前缘与后端应有泛水和档水处理; 8)贴面或饰面不应有明显色差、褪色、掉色、漏漆、发粘等缺陷。 6.产品安装要求 1)橱柜与橱柜或墙面连接应牢固、紧密; 2)底柜、吊柜安装时,应满足各种管线、表具的避让要求; 3)底柜家具中各种管线和水槽等设备安装应无渗漏水; 4)橱具安装各种设备所需欲留的位置距离间距应符合需要的槽口工艺孔要求; 5)分体式台面间的拼缝应≤0.2mm; 7.理化性能要求 1)底柜台面的理化性能要求:主要有耐高温、耐水蒸汽、耐干热性、耐污染等标准规定要求; 2)橱柜其它部位理化性能有耐酸碱、耐污染要求; 3)金属件包括拉手和内置式专用配件耐盐雾和耐酸雾≥6级。 8.力学性能要求 主要是考核厨房家具的结构强度和使用寿命试验〈详见标准5.13规定〉。其主要有: 1)橱柜台面力学性能:静载荷、垂直冲击和耐久性试验; 2)底柜柜体力学性能:搁板弯曲和搁板支撑件强度、底板强度、拉门(移门、翻门等)抽屉(包括拉篮)耐久性试验; 3)抽屉(包括拉篮和主体结构与底架的强度试验; 4)独立柜的稳定性试验; 5)吊柜强度试验。 9.结构安全性要求 主要指厨房家具的活动台面部件的应保持在≤8mmm或≥25mm、抽屉、卷门及零部件不能在使用时自行滑落或有毛刺、刃口等并对人体有损伤的缺陷。 10.台面滞燃性要求 主要是指厨房家具操作台面可能碰到的燃烧情况而作出性能的规定,同时该项规定仅对有合同规定有效,标准规定各类材料台面的氧指数≥35. 11.产品检验结果评定 本标准根据产品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按分等评定,即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未达到合格品即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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