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价规范》包括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2、《计价规范》1.0.3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4、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它表明:每一个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5、《计价规范》2.0.3条: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6、《计价规范》2.0.4条: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7、消耗量定额和企业定额的区别在于:
1)定额的编制者不同。消耗量定额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因此,消耗量定额具有公开性;企业定额是企业自己编制的,因此具有保密性。
2)取定的技术、生产和劳动强度条件不同。消耗量定额在编制时,是以社会平均水平的技术、生产和劳动条件为基础;企业定额在编制时,依据的是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3)定额水平不同。消耗量定额是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的个别水平。
8、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者和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计价规范》3.1.1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9、从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价款的基本构成来看,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10、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1、工程量的变更及其综合单价的确定
1)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增减量不论多少,均应设计数量调整。
2)调整工程数量的综合单价
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②由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2、工程量清单格式应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表组成。
13、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相应内容填写,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工程竣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时确定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14、结合《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中,增加了《山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以下简称《补充项目》)
15、工程量清单计价和企业自主报价
1)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
①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③企业定额或参考我省《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及其价目汇总表、费用定额
④工、料、机市场信息价格。
2)强调了企业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该工程的企业成本
3)《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工程量变更的调整办法
①由工程量清单误差和设计变更引起的量差能否调整问题。结算时均应按实调整。
②新增加的清单项目,如何调整的问题。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增加和减少的工程量如何执行综合单价的问题。工程量提供误差或由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4)我省《计价依据》中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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