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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DIV.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DIV.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h1{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22pt;MARGIN:17pt0cm16.5pt;LINE-HEIGHT:240%;TEXT-ALIGN:justify}.h2{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h3{ FONT-WEIGHT:bold;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6pt;MARGIN:13pt0cm;LINE-HEIGHT:173%;TEXT-ALIGN:justify}.union{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unionTD{ FONT-SIZE:14px;LINE-HEIGHT:18px}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现将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请各地切实加强对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安全管理,积极组织开展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排查质量安全隐患,强化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

  附件:1.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上海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6]553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设部《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1997]167号)、《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和建设部《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经研究,决定近期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未使用安全玻璃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投入使用10年以上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存在部分安全质量隐患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主要内容为:

  (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不灵活,发生过坠落,五金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现象。

  (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和密封胶存在老化、龟裂、永久变形或者有气泡、开裂,密封条老化、断裂和脱落等现象。

  (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采用非安全玻璃,幕墙玻璃裂缝、破损,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钢化玻璃发生过自爆等现象。

  (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现象。

  (五)雨水渗漏质量状况。存在雨水渗漏等现象,雨水渗漏严重程度情况等。

  二、专项整治的方式与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6年8月~9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或者委托建筑幕墙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并填妥《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安全性能自查整改情况表》,于9月底前反馈到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其汇总后于10月15日前报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企业和原施工单位应当配合产权人做好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3月)

  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限期整改,并在2007年3月前完成整改工作。对需要采取维修加固的,原则以谁施工谁维修的要求进行,费用由产权人负责。确因原施工单位变更或者歇业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幕墙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加固,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幕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三)督查阶段(2007年4月~5月)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应当会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相关行业协会组建专门检查小组,对各区(县)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对不制定整改方案,以及整改不力的、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产权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

  1、依法采取强制改正措施,费用由产权人负责;

  2、列入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不良名单,向社会公示;

  3、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市房地资源局以及相关部门组成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进小组(下称协调推进小组)。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屋维修监督中心,负责专项整治的具体推进工作。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整治,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同参与本次专项整治。

  (二)建立专人负责制度。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细化目标、责任和任务节点,积极督促产权人按期进行自查整改。同时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上报市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房地管理部门,协同做好所辖区域内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三)明确产权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是所属建筑物使用安全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多个产权人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共同产权人对建筑物使用安全承担共同责任,并可委托物业部门实施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自查整改工作。

  (四)建立完善幕墙建筑数据库。市和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全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数据库,做到“一幢一卡”。同时,探索实行按期强制检测提醒告知机制。

  (五)加强技术支撑和服务。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应当加强技术服务,针对上海地区不同的建筑幕墙类型,提出可供选择的成熟的玻璃幕墙技术维护方案,为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使用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六)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设立专项整治咨询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并组织专家针对产权人和物业单位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认真做好解答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建立诚信服务体系。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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